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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 第 25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67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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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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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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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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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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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嘉图如次的说明是不妥当的:

“地租是土地生产物的一部分,那部分是为报酬原始不可灭的土壤力的利用,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前书第53页)

第一,土地没有“不可灭的力”(关于这层,参看本章末尾的注)。第二,因为土地一般不是“原始的”,而是一个自然史过程的生产物,所以也没有“原始的力”。但我们且不说这些。在这里,所谓土地的“原始”力,是指土地与人类勤劳〔这两个字,是在最广义上使用的〕活动相独立而得到的。不过,那由人类勤劳给于土地的力,和那由自然过程给于土地的力,会全然一样成为土地的原始力。并且,如果说,地租是为报酬自然物的“利用”而支付,不必问所利用的,是土地的“原始力”,是瀑布的下落力,是供建筑的土地,还是包含在水中或土地蕴藏物中的待人利用的财货,那依然是正确的。

里嘉图说,亚当斯密叙述了那种和真正农业地租有别的为原始森林的木材而付的地租,炭坑的地租,和石场的地租。里嘉图排除这一点的方法,是颇为奇特的。

他一开始是说,我们不要把地租和资本的利息利润混同,这种资本“是被使用来改良土地和建筑各种贮藏或保存生产物所必要的建筑物的”。他由此出发,立即论到斯密以上所述的情形。关于原始森林,他说:

“斯密这里所说的地租的支付者,已由此对长在土地上有充分价值的商品,实行了支付,并将由木材的售卖,收回他所付出的金额和一个利润,不是很明白的事情么?”(前书第53页)

说到炭坑和石场,他是同样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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