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 第 25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68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257
PDF 物理页
268(从 0 开始)
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UUID
86f14e95-d82c-42da-bb47-8616d4e82ca5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5561c036d0e970b486722572d1a3c3d0450c37cd5ba5a3ca5cd08d54a43193a9

“矿山或石场的报酬,是为那种能够由矿山或石场取出的煤炭或石块的价值而支付的,和原始的不可灭的土壤力没有关系。这种区别,在地租和利润的研究上,有大的意义:因为很明白,地租发展的法则,和利润发展的法则,是全然不同,它们也很少依相同的方向进行。”(前书第54页,55页)

这是一种极奇妙的逻辑。为报酬原有不可减的士壤力的利用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是要和为报酬那种投下来改良土地等等的资本而支付的利息和利润相区别的。为获得斫伐木材权而付给自然森林所有者,为获得掘石开煤权而付给石场炭坑所有者的“报酬”,因为不是为“报酬原有不可灭的土壤力的利用”而支付,所以不是地租。好极了!里嘉图在他的议论上,是把这种“报酬”,和那种为报酬投下来改良土地的资本而支付的利润和利息,看做好像是一样的!这是多么错误的呢?原始森林的所有者,会为要使〔这个原始森林〕生产木材,而把资本投在原始森林内么?石场和炭坑的所有者又曾为要使石场炭坑包含石块煤炭,而把资本投在石场炭坑内么?他的“报酬”是从何处来呢?在任何场合,那都不像里嘉图所说是利润或资本利息。所以,那只能是地租,虽然依照里嘉图的地租定义,那不能算是地租。但这不过表示,他的地租定义,已经把这诸种形态除开,在其内,有“报酬”,为单纯的未曾有任何人类劳动实现在其上的自然物,被支付给这种自然物的所有者了;并且,只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为他是“所有者”),而不问这种土地是由耕地,由森林,由渔场,由瀑布,由建筑地基,还是由其他的什么构成。但里嘉图说,为要取得在森林内斫伐木材权而实行支付的人,“已由此对长在土地上有充分价值的商品实行支付,并将由木材的售卖,再收回他所付出的金额和一个利润”。

看一看罢!里嘉图在这里把原始森林地上长着的木材,叫做“有充分价值的商品”时,那不外说它是一个使用价值(不过还只在可能性上是使用价值)。在这里,这个使用价值是由“有充分价值”一语表示的。但它不是“商品”。因为它必须在此外,还同时是一个交换价值,那就是,是一定量应用在它上面的劳动的对象化。它成为商品,是它从原始森林被斫下,被运出,被运输而由树木形态转化为木材形态以后的事。难道被售卖的事实,就会使它成为商品么?这样,耕地也会单纯由售卖的行为,成为一个商品了?这样,我们必须说,地租是一种价格,是为要获得利用某种自然力的权利,或由劳动占有某种纯粹自然生产物的权利,而对这种自然力或这种自然生产物的所有者支付的价格了。事实上,一切地租原来都是在这个形态上出现的。但这里,还有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怎样没有价值的东西,会有一个价格,这种情形又怎样和价值的一般理论相调和。为什么目的要支付一个“报酬”以获取从土地采伐木材的权利这样一个问题,和现实的问题是没有任何共通点的。现实的问题是:他是由哪一个基金支付?是哟,里嘉图说,〔他是〕由“木材的售卖”〔获得它】。那就是,由木材的价格。这个价格就是人们依以“再收回他们所付出的金额和利润的价格”,像里嘉图说的一样。现在我们知道,我们是立在何处了。在任何场合,木材的价格,都必须等于斫伐木材,运输木材上市所必要的劳动量所依以代表的货币额。人们“再收回所付出的金额”时取得的利润,是这个价值(即用在木材上面的劳动所予于木材的交换价值)以上的超过额么?如果里嘉图这样主张,他就回到最粗杂的观念中,落到他本人的学说之下了。不是这样的。假设这个人是资本家,利润就不外是他用在木材生产上的劳动的没有给付的部分了;我们可以说,这个人如果把同量劳动用来从事纺棉业,他也会得到同样的利润。但这里来了这句不妥当的话:这个木材业者会“再收回他所付出的金额和一个利润”。这句话,使全部处理取到了一个极平常的外观,和经营木材的资本家自己关于其利润源泉所抱的粗杂的思考方法,如出一辙。起初,他对原始森林所有者,为这种使用价值,木材,而实行支付。(但这种木材是没有价值,变换价值的;在“它长在地上”时,连使用价值也没有。)他也许每吨付了5镑。这样,除去别种费用之后,他就会照6镑的价格,把它售于公众,从而实际把5镑和一个20%的利润收回。森林所有者也许只要求2镑的“报酬”。这样,木材业者就不照每吨6镑却将照2镑8先令的价钱来卖。这就是,因为他常须得到相同的利润率,所以在这场合,木材的价格,会因地租有高低,而显出高低。地租就是当做成分加到价格内,而不是价格的结果了。地租“报酬”是为土壤“力”的利用,还是为土地“自然生产物”的利用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这一个问题,绝无影响于经济关系,也无影响于下述一点,即:对于那种以前未有任何人类劳动用在上面的自然物(土地力或土地生产物),要实行支付。这样,里嘉图为避免一个困难,就在论地租那一章的第二页,把他的全部理论抛弃了。看起来,好像斯密在这点上面还是更有见解得多。

第二篇地租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