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石场和矿山,情形也是这样的。
“矿山或石场的报酬,是为那种能够由矿山或石场,取出的煤炭或石块的价值,而支付的,和原始的不可灭的土壤力,没有任何关系。”
好喽!但它和原始的不可灭的土壤力,〔是有】极重要的关系的。“价值”一词,在这里,也和上面的“带一个利润收回来”的字眼,一样刺眼。
里嘉图从来没有用“价值”(value)一词代替“效用”(utility),“有用性”(usefulness)或“使用价值”(value in use)。他是说,这种“报酬”,是为煤炭石块在其原始状态内(即它们从石场和矿山采掘出来以前),已经具有的“价值”,而支付给石场和炭坑的所有者么?这样,他就把他的全部价值学说抛弃了。不然,在这里,价值一词,必须是指可能的使用价值,或煤炭石块的可望有的交换价值么?如果是这样,那就不外是说,付给所有者的地租,是为要获得一种许可许可他去利用“土地的原始构成”,去生产煤炭和石块—而支付的。一种报酬既然只要是为要获得利用土地力去生产小麦的许可权而支付的,就可以叫做地租,我们就绝对不能了解,怎样不应把这种代价也叫做“地租”。不然的话,我们在木材场合已经详细说明过的全部地租理论的抛弃,就会再见了。依照正确的理论,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任何难点的。用在木材,煤炭,石块生产上(不是再生产上)的劳动量一这种劳动,并不是创造这种自然生产物的,但它使这种自然生产物,从它和土地的自然关系脱离开来,且就由这样,才把那有用的木材,煤炭,和石块“生产出来”或资本,分明是属于那些生产部门,在那些生产部门内,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部分,是〔相对的〕更大,〔而〕投在不变资本上面的资本部分,〔则比一切生产部门的平均更小〕,直接的劳动相对的更大,而以结果当做生产手段用的过去的劳动,则相对的更小。所以,在这里,只要商品是照它的价值出售,这个价值就会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其余额就可以当做地租,支付给森林,石场,矿山的所有者了。
第二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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