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我们会看到,在Ⅳ依照它的价值1镑出售时,会生出一个绝对地租。在D表,Ⅲ(向下线次一位的等级)的生产价格〔1=1镑〕,比IV的会提供10镑地租的价值〔1=1镑〕,是更高的。所以,就令Ⅲ是依照生产价格售卖,也没有竞争或减价求售的事,在这里成为问题。如果Ⅳ不再能满足需要,需要额已超过92÷吨,价格就会提高。就如上的场合而言,Ⅲ要能依照它的生产价格而以竞争者的资格出现,每吨必须已经涨价镑。现在要问,Ⅲ果真会这样出场么?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要换一个方式来陈述。就主要的农产物而言,供给不足所引起的价格增加,比供给之算术的减少,会超过许多。至少,就这种主要的农产物来说,要使IⅣ的价格提高到Ⅲ的个别价值1号镑,需要尽可不必依照75吨来增加。但若Ⅳ腾贵到1号镑了,Ⅲ依照这个市场价值(和它的个别价值相等的市场价值),就会能够支付一个绝对地租,Ⅳ还会能够支付一个差额地租了。要之,只要需要增加了,则因在这场合,支配市场价值的就是Ⅲ的个别价值,所以Ⅲ会能够依照它的个别价值售卖。土地所有者放弃地租的理由,似乎是全然没有的。
但假设,Ⅳ的市场价格不过腾贵到1镑,即腾贵到Ⅲ的生产价格。或者,为要使问题更加令人注目起见,假设Ⅲ的生产价格是等于1镑=1镑。这样,它就不过比IⅣ的生产价格=14镑,更高最镑。Ⅲ的生产价格必须是更高的,因为它的丰度比Ⅳ的丰度更小。现在Ⅲ能够被开发,而与IⅣ(它是在Ⅲ的生产价格以上售卖)相竞争么?需要或是增加,或是没有增加。假设在前一场合,Ⅳ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涨到1镑=1镑以上。这样,在一切情形下,Ⅲ都会在它的生产价格10“镑以上售卖,就令不会有绝对地租的全额由此生出来。
或者,需要是没有增加。在这里,又有两种情形是可能的。Ⅲ的竞争,只能在Ⅲ的耕者同时就是它的土地所有者这个条件下出现。对于以资本家资格出现的他,没有任何土地所有权,可以做障碍,做阻力,因为他对于这种土地,不是以资本家的资格去支配,而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去支配。它的竞争,会强迫Ⅳ,在向来的价格1“镑以下售卖,甚至在1镑的价格以下售卖。IV有随时把Ⅲ逐出市场的能力。因为要做到这样,它只要把价格降到它本身的生产成本,那是比Ⅲ的生产成本更低的。但若市场因Ⅲ所引起的价格低落而实行扩大了,又怎样呢?那或是,市场如此扩大,以致虽有新加入的75吨,Ⅳ依旧能够把它的92吨销去;或是,没有这样扩大,以致IⅣ和Ⅲ的生产物,有一部分成为多余的。在后一个场合,因为是由Ⅳ支配市场,IV将会把〔价格〕压下,致使Ⅲ的资本缩小到限界之内,那就是,使投在Ⅲ内的资本,只有这样多,以致IⅣ的生产物可以全部被吸收掉。但若依照1“镑,全部生产物就能卖掉,并且因为Ⅲ会依照这个价格售卖这个生产物的一部分,IⅣ将会不能在这以上的价格售卖。但这是唯一可能的情形,在这情形下,一时的过剩生产,不由需要的增加引起,但会导向市场的扩大。这个情形是可能的,不过因为就Ⅲ而言,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是一个人—从而那是以这件事为前提:土地所有权不当做与资本对立的权力,因为资本家自已就是土地所有者,并在资本家之前,牺牲土地所有者。但若土地所有权会当做土地所有权而与Ⅲ内的资本相对立,为什么土地所有者没有地租可得,也情愿把土地让人家耕作,为什么在Ⅳ的价格未提高到Ⅲ的生产价格以前,他就要把土地让人家耕作,就毫无理由可言了。只要涨价程度还是很小,则在每一个从事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Ⅲ都会失却资本活动舞台的资格,除非在那里没有任何地租可以在其他形态上提供出来。Ⅲ在它提供一个地租,IV的价格高在Ⅲ的生产价格以上,从而,Ⅳ在它的旧地租之外还提供一个差额地租以前,是无论如何不能被开发的。但跟着需要的进一步的增加,Ⅲ的价格也会腾贵起来,到它的价值为止,因为Ⅱ的生产价格是在Ⅲ的个别价值以上的。只要Ⅲ的价格超在1镑以上,从而Ⅱ也提供一个地租,Ⅱ就会被耕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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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