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类殖民地—那自始就是为世界市场而生产的商业投机内,有资本主义生产出现,虽然那只在形式上是如此,因为在那里,有黑奴排斥自由工资劳动,从而排除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他们是用黑奴经营事业的资本家。他们导入的生产方法,不是由奴隶制度发生,只是在奴隶制度上面接枝的。在这场合,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是一个人。土地对于资本和劳动的原始的存在,不会对于投资,从而,也不会对于资本的竞争,提出任何的阻力。在那里,也没有和土地所有者不同的租地农业家阶级。在这种关系继续的限度内,没有什么,会妨碍生产价格对于市场价值的调节。
这一切前提,都和绝对地租于以存在的前提,没有关系。绝对地租于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方面,有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另一方面又有土地所有权,不仅在法理上存在,并且在事实上对资本提出阻力,在资本的前面,保卫自己的活动领域,并只在一定条件下,把这种活动领域交给资本。
在这诸种事情下,虽然只有Ⅳ,或只有Ⅲ,或只有Ⅱ,或只有Ⅰ被耕作,但还会有一个绝对地租存在。资本要在这唯一存在的〔土地】等级取得新的活动领域,是必须支付地租的,换言之,农业生产物必须依照价值售卖。并且,也只有在这诸种事情下,我们才说到农业上(即真正的自然要素或原生产上)投下的资本和非农业上投下的资本二者间的比较和差异。
但其次的问题是:
如果我们是从Ⅰ出发,那很明白,Ⅱ,Ⅲ,Ⅳ在它们只供给旧市场价值所容许的追加的供给而依照Ⅰ所决定的市场价值售卖时,就会在绝对地租之外,比例于各自的相对丰度,提供一个差额地租。但若我们是从Ⅳ出发,就好像有几种异论会是可能的。
第二篇 地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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