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里嘉图对于他的通例情形的说明
现在我们回来说里嘉图:
里嘉图的第二章论地租:在这章,他先考察了自亚当斯密以来已经周知的“殖民理论”。在这里,我们论到它,不过为要简述论理的联系:
“在一个新殖民的国内,肥沃而丰饶的土地是有余的,为要维持现有的人口,耕作土地的一小部分,就已经足够,并且,人民所能支配的资本,也只能把其中一小部分耕作。在这样的国内,是不会有地租的。土地还有大部分,未曾被人占有,就因此,随便哪个,只要高兴去耕作它,就可以取到它。所以,随便哪个,也不会为利用土地而实行支付。”(前书第55页)
在这里,也是以没有土地所有权这件事为前提。这个过程的叙述,对于近代国民的殖民运动,虽然是大体正确的,但对于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是不妥当的,如果当做旧欧罗巴洲的历史进程看,那就是错误的。
“依照一般的供求原则,对于这种土地,是不能支付地租的,其理由已如上述,那就是,利用空气、水或其他存量无限的自然赐予物,是不要支付代价的。……人们不能为这种自然补助手段的利用而要求什么,因为那是取之不竭的,任何人可以取得的。……如果每一块土地有相同的性质,有无限的存量,并且到处有相同的品级,它的利用也就会不能要求任何代价,除非它的位置有一种特别的便利。但正因为它的量不是无限的,它的品级不是到处一样的,并且因为在人口增加时,品级较低或位置较劣的土地会被耕作,所以,对于土地的利用,要支付地租。如果因社会进步之故第二级的土地被耕作了,第一级土地就会立即生出一个地租来,地租额依存于这两级土地的品质上的差额。”(前书第56页,57页)
302
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 因为它未曾被人所有。这一层,里嘉图后来是全然忘记了。
②因为土地一般尚不能转化为私有。
③ 他应当加上一笔:并且只有占有者能够把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