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以前的说明,谷物价值由不支付地租的一级土地在其生产上所使用的劳动量决定这一个命题的错误,是不必再加详说了。我已经指出了,〔这种种可能性〕,—即最后的土地支付地租么?不支付地租么?全部土地都支付绝对地租么?只其中一部分支付绝对地租么?或在绝对地租之外,还支付差额地租么(在沿向上线的场合)?一部分是依存于发展的方向,那就是,看它是沿向上线还是沿向下线,但在一切事情之下,都是依存于农业资本构成对非农业资本构成的比例,并且一经把这种构成上的差别所引起的绝对地租假定,上述诸种情形就是依存于市场的状态。里嘉图所说的情形,只能在如下两种事情下发生,虽然在不能支付地租时,还会有租钱能够支付出来。这两种事情是:(1)土地所有权在法理上或事实上不存在,或(2)最优地供给一个追加的供给,但它必至于使市场价值下落才提供到市场上来。
但除开这一层不说,以上的命题,还有一些谬误或偏见的地方。除了因为以上所说的原因,土地生产物还能在“相对价值”—在这里,不外就是指市场价值—上腾贵起来,如果它一向来是在它的价值以下,甚至在它的生产价格以下被售卖。这种情形在如下诸场合,曾经常常发生过,即:如果原生产物的生产,在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主要尚以维持土地耕作者生活为目的,如果像在中世纪一样,都市生产物尚能确保独占价格;其次,如果土地生产物(和那些依照生产价格售卖的其他诸商品不同)不能照价值售卖。
最后,土地所有者是否把地租放弃,这种地租是否归租地农业家收起这件事,无关于谷物的价格这一句话,就差额地租说,是正确的。但就绝对地租说,却是错误的。说土地所有权在这场合不会把土地生产物的价格提高,是错误的。所以会如此,那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干涉,会发生这样的结果,以致土地生产物依照它的价值售卖。那种价值,是高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的。
假设平均的非农业资本,是依照80c+20v的比例构成,剩余价值50%,利润率就等于10%,生产物的价值等于110。反之,农业资本却依照60c+40v的比例构成,所以生产物的价值是等于120。土地的收益,依照这个价值售卖。如果十地所有权在法理上是不存在的,或像在殖民地内一样,因土地比较有余,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土地生产物]就会卖115。那就是,把第一个资本和第二个资本合计,200资本的总利润是等于30,从而,平均利润为15。这样,非农业的生产物将售卖115,不是售卖110,农业的生产物也是卖115,不是卖120。所以,农业生产物,和非农业生产物比较,会在它的相对价值上,降落下来;对这两个资本—即总资本,农业的和工业的—而言,平均利润将提高50%,即由10涨到15。
第二篇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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