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之后,又反过来,由那独立在价值之外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价值。他自己这样正确的说明利润和地租的起源之后,又把这种正确的说明忘记了,所以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各种所得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各种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前书第六章)
依照他自己的说明,他应当说:
“商品的价值,只是由那固定在其内的劳动量生出。这个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工资,利润,和地租,是工资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参加进来分配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诸原始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诸种所得的三个原始源泉,虽然没有一个这所谓源泉,会加在价值的形成上。
由以上引用的文句,我们可以看到,斯密在论“商品价格诸构成要素”时,怎样会知道,在只有活劳动加在生产内时,会把价格分解为工资,而在不是独立劳动者,却有一个工资劳动者由一个资本家使用,从而有一个资本〔发生作用〕的场合,把价格分解为工资和利润,最后,在土地也加在生产内,从而在资本和劳动之外,又有土地加入的场合(但在这场合必须假设土地已经被人占有,从而在劳动者和资本家之外,又有土地所有者出现,虽然斯密曾经声明,这三种身份全体或其二,可以在一个人身上结合起来),把价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
在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第七章,在土地加在生产内的限度内,地租是和工资利润一样,当做自然价格的构成要素来表示的。这可取证于如下的文句:
“如果一个商品的价格,不更多也不更少,恰好够依照自然率,对那为生产这个商品,完成这个商品,并运这个商品上市场去所使用的资本,来支付地租,工资和利润,我们就可说,这个商品依照来卖的价格,是自然价格。”
这里,同时又证明了,自然价格和价值被看做是相同的。
第二篇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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