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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 第 36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9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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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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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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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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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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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生产价格和地租

里嘉图在第十七章,讨论“原生产物以外诸商品的课税”。在其内,他说:

“布哈南先生假设谷物和原生产物有一个独占价格,因为它们会提供一个地租。依照他的假定,一切会提供地租的商品,都必然有独占价格。由此,他结论说,一切课加在原生产物上的课税,都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不会落在消费者身上。他说:常常会提供地租的谷物价格,无论如何,不是由生产成本决定,所以,这种费用必须由地租支付;这种费用如有增减,结果不是价格有腾落,而是地租有腾落。就这个关系说,一切课加在农业劳动者,耕马,或农具上面的税,都是土地税。在租契继续有效时,其负担落在租地农业家身上,租契更新时,负担将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同样,一切会把谷物生产成本减少的改良,不论是农具的改良(例如打谷机,刈禾机的改良,可为农民节省费用的),还是使谷物较易运上市场的设施的改良(例如良好的道路,运河,桥梁),也不会减低谷物的市场价格。由此引起的节省,将作为地租的部分,而归于土地所有者。

“很明白,如果我们承认布哈南先生立论的根据—谷物价格常常提供地租—他们推出的全部结论,是必然会跟着起来的。”(前书第292页,293页)

这并不是明白的。

布哈南立论的根据,不是一切谷物都提供地租,却是一切会提供地租的谷物会依照独占价格售卖;并且,独占价格,像斯密和里嘉图自己所说明的,就是“消费者愿意为购买这种商品而支付的最高价格”。

但这正好是错误的。会提供地租(把差额地租除开不说)的谷物,并不是依照布哈南所说的独占价格出售。如果它会依照独占价格出售,那不过因为它是在它的生产价格以上,依照它的价值出售。它的价格,是由体化在它里面的劳动量决定,不是由生产成本决定;地租是价值在生产价格以上的超过额,从而是由生产价格决定;与价值相比,生产价格越是小,地租就越是大,与价值相比,生产价格越是大,地租就越是小。一切的改良,都会减低谷物的价值,因为生产它必要的劳动量会由此减小,所以,它们会不会减低地租,那要看不同诸种事情而定。如果谷物更便宜了,跟着工资也更便宜了,剩余价值率就会提高。再者,租地农业家在种子、家畜饲料等等上面的支出,将会减低。所以,在一切其他非农业的生产部门内,利润率将会提高;从而,在农业上,利润率也会提高。在非农业的生产部门内,直接劳动和蓄积劳动的相对量,还是保持不变;劳动者数也不变(与不变资本相对而言),但可变资本的价值下落了,从而剩余价值提高了,利润率提高了。因此,在农业上,〔利润率也会提高起来〕。在这里,地租会下落,因为利润率会上涨。谷物更便宜了,但它的生产价格会增加。从而,它的价值和它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也会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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