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个国家,农业资本的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等,情形就不是这样了。这个场合,是以农业已有高度发展,或工业仅有低度发展为前提。在这个场合,农业生产物的价值,是与它的生产价格相等。这样,将只能有差额地租支付。不提供差额地租只提供绝对地租的土地,将不能支付地租了。因为,当租地农业家依照价值售卖生产物时,他只能弥补他的生产价格。他不会支付地租。在这场合,土地所有者或亲自耕作土地,或在租钱名义下,把租地农民的利润甚至把他的工资括去一部分。不过,当这种情形会在一个国度存在时,相反的情形仍能在别一国发生。并且,在工业从而资本主义生产只有低度发展的国家,是不会有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存在的;因为这种租地农业家的存在,是以一国已有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这样,待要我们考察的关系,就全然不是土地所有权只当做地租才在经济上存在的经济组织了。
里嘉图在同一个第十七章内说:
“原生产物没有独占价格,因为大小麦的市场价格,和毛织物麻布的市场价格一样是由它的生产成本决定。唯一的差别在,用在农业上的资本,只有一部分决定谷物价格,即不支付地租的部分。反之,在工业品的生产上,资本的每一部分,都有相等的成果;并且,因为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支付地租,所以每一部分都同样决定价格”。(前书第290页,第291页)
〔在工业上〕资本每一部分都有相等的成果,并且每一部分都不支付地租(在这里只指剩余利润)的主张,不但是错误的,且已经由里嘉图自己反驳了。
第二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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