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也是如此的。总之,在这种见解上,劳动者不表现为自己的目的.
也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
这个纯收入,不是由总生产物的价值决定,而是由总生产物价值在垫支资本价值以上的超过额,或由与总生产物相比较的剩余生产物量决定。只要这个超过额增大了,那就令生产物的价值减小了,或者,跟着价值,生产物的总量也减小了,资本主义生产还算已经达到它的目的。里嘉图首尾一贯地无情地把这种趋势道破了。因此,对于他,有许多的怒号,由博爱的俗物方面投掷过来。
在考察纯收入时,里嘉图犯了错误,以至把总生产物分解为所得—工资,利润,和地租,并把那待要代置的不变资本抽象掉。但在这里,我们是不问这一层的。
现在,我们把他论述这个问题的各种命题,引录在下面。
在论“马尔萨斯先生的地租见解”的第三十二章,有这样的话:
“在总收入与纯收入之间,有严密加以区分的必要,因为课税必须由一个社会的纯收入来支付。假设一个国家内的全部商品,全部谷物,原料,全部制造品等等,能在一年间运上市场的,合起来,有2000万的价值。为要生产这个价值,必须有一定的人数,这个人数的必要生活资料为1000万。这样,我将会说,这样一个社会的总收入是2000万,它的纯收入是1000万。由这个前提,我们不能推论说,这些劳动者只受得1000万来维持他们的生活;他们尽可以受到1200万,1400万,或1500万;在这场合,他们就要取去200万,400万,或500万的纯收入。其余额,分配在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之间;但全部纯收入,不会超过1000万。假设这样一个社会要纳税200万,纯收入就减至800万。”(前书第572页,573页)
〔在第二十六章,里嘉图特别讨论“总收入和纯收入”。那里有如下的话:
“如果一国的纯地租和纯利润加起来,无论所使用的劳动者多少,总是一样,我就不知道,使用多数生产劳动者,对于一国,究竟有什么利益?一国的土地劳动的总生产物分成三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工资,别一部分是利润,第三个部分是地租①。为课税或节约而行的扣除,只能出于后二部分。第一部分,在适度时,常常是必要的生产成本®。对于一个有20,000镑资本,其一年间的利润为2000镑的人,他的资本是雇用100人还是雇用1000人,所生产的生产物是卖10,000镑还是卖20,000镑,是毫无关系的。他所求的,只是利润不低在2000镑以下。国家的实际利益关系,不也是一样么?如果它的现实的纯收入,它的地租和利润,是不变的,国家是由1000万居民构成,还是由1200万居民构成的问题,不是全然没有意义么?它维持海陆军及各种不生产劳动的能力,是与它的纯收入,不是与它的总收入成比例。如果500万人已经能够为1000万人生产食物和衣物,那么,500万人的衣食物,就形成纯收入。为生产这个纯收入,该国所必须使用的人数增至700万了(那就是必须有700万人来生产1200万人的衣食物),那对于该国又能有什么利益呢?纯收入依旧是由500万人的衣食物构成。较大的人数被雇用了,但我们的海陆军不能多增加一个人,我们也不能多有一个几尼,可以用来纳税。”(前书第416页,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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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