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作为他物而出现的并且作用于它,既诱导它外在化自己又诱导它返回到自己的东西,象刚才所表明那样,就是力的本身;因为他物同样表明其自身为共同的媒介和单一的东西,所以每一个这种形态都同时只表现为消失着的环节。因此,由于力就是一个它为他物、他物为它的东西,一般讲来它就还没有从它的概念里发挥出来。但这里同时有了两种力,这两种力的概念诚然是同一的,但是却从它的统一性过渡到它的二元性。这对立本质上并不是仍然完全只属于一个环节的地位,而它似乎通过这种二分裂为[1已经成为完全独立的力,并且不受统一性的支配。至于这种独立性所造成的情况是什么样子,我们将进一步较确切地看到。首先那作为能诱导的第二种力,亦即按它的内容说作为共同的媒介的东西走出来与那个被认作被诱导的力相对立;不过,既然第二种力本质上是这两个环节的交替,而且本身即是力,所以事实上只有当它同样是被诱导来作为共同媒介时,它才是共同的媒介;并且同样它之所以是消极的统一性,能诱导力返回自身,也只是因为它是被诱导到那样作的。由于这样在那能引诱的与那被诱导的两个环节之间发生的差别也就起了变化,两者间的规定性都发生相互的转换。
这样一来,这两种力的交互作用包含着:两者的这种相反的规定性、两者在这种规定性中的彼此互为对方而存在,以及规定性之绝对的直接的转换—亦即包含着这样一种相互的过渡,只有通过这种过渡,使得两种力看来好象是独立的,那些规定性才有其存在。譬如,那能诱导的力被设定为共同的媒介,而反之那被诱导的力被设定为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但是前者之所以是共同的媒介,只是由于它的对方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换句话说,对前者说来,后者毋宁是能引诱的力,并且只有它才使得前者成为共同的媒介。前者只有通过它的对方才获得它的规定性,并且前者之所以是能诱导者只因为它被对方诱导到那样,亦即由于它被诱导到成为能诱导者;它同样立即丧失掉这种被给予的规定性,因为这个规定性要过渡到对方,或者毋宁它已经过渡到对方了,那异己的[1](fremd)能诱导者出现为共同的媒介,但这只因为这能诱导者是被力诱导到这样作的。但是,这就是说,是力使它能够诱导的,而力本身毋宁本质上就是共同的媒介,力所以能使那能诱导者具有这样的规定[2],乃是因为这个另外的规定[3]在本质上是属于力的,这就是说,因为这个另外的规定[4]毋宁就是力本身。
第三章 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
[1]“二分裂力”初版译作“二元化”。——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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