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看出这种规律与以前各式规律的差别,那末这种规律的性质就完全显露出来了。让我们回顾一下知觉过程和在知觉中进行自我反映从而规定其对象的知性过程。我们曾看到,知性不以存在于其对象中的普遍与个别、本质与外表等等抽象规定的关系为对象,知性自身是从一个规定到另一个规定的过渡。而这种过渡本身对知性来说并不成为对象性的东西。与此相反,这里所说的有机物的统一性,或者确切些说,那些对立物的关系,本身就是对象;而这种关系乃是纯粹的过渡。当这种过渡在其单一性中时,它直接就是普遍性;而当普遍性在规律所要表达的差别中时,那个过渡的环节就成了现在这种意识的普遍对象,而表示过渡的规律就叫做外在是内在的表现。知性在这里已把握到规律思想本身了,因为在此以前,知性只是一般地在寻找规律,浮现在知性面前的是作为一定内容的规律环节,而不是规律这个思想。—就内容来说,此处所说的规律,不应该是静止地把存在着的差别接纳于普遍性的形式中而已,而应该在这种差别里也直接掌握概念的不停活动,从而同时占有双方关系的必然性。然而正因为对象、有机统一体,直接联合着存在与静止的存在的无限扬弃或绝对否定,并且因为本质上环节都是纯粹的过渡,所以根本就找不出象规律所需要的那种存在着的方面。
〔(二)规律的扬弃〕为了取得这样的方面,知性必须立足于有机关系的另一环节上,即必须根据有机物是自身反映了的存在这一事实。但是这种存在已完全反映到了自身,以致它连一点与他物相对的自己的规定性都没剩余了。直接的感性存在已与规定性本身直接地合而为一,因而其自身已经成了一种质的差别,如蓝与红、酸与碱等等。但返回到自身了的有机存在却是与他物完全漠不相干的,它的实际[1]存在乃是简单的普通性,观察不出它有任何持存不变的感性差别,换句话说,只能看到它的本质规定性是存在着的规定性的变动不居。因此,当差别表明自己为一存在着的差别时,它恰好表明了它是一种漠不相干的差别,即数量〔或分量〕上的差别。而在这里,概念被消除了,必然性也消失了。—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漠不相干的存在的内容,感性规定的变动与更替,通统归结于一个有机规定的单一性中,那末这就等于同时说,内容恰恰是没有这种规定性—直接属性的规定性,而质也就如上所述只好落入数量了。
第五章 理性的确定性与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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