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理解为有机规定性的客观对象在其自身中含有概念,因而与知性的对象有所不同,因为知性在理解它的规律内容时所采取的方式是单纯的知觉,但是,这种把客观对象理解为有机规定的理解方式,最终也还是完全倒退到知性的那种单纯的知觉原则和方式上去了,因为这样被理解的东西被应用为规律的环节了,而这样一来,被理解的东西就变成了一种固定的规定性,一种直接的属性或一种持存不变的现象,从而进一步被接纳于数量的规定之中,于是概念的本性就被压抑了。——因此,从一个单纯地被知觉的东西换成一个已反映于自身的东西,从一个单纯的感性的规定性换成一个有机的规定性,这样的变换,也就重新丧失意义了,因为,知性还没有把规律扬弃掉。
为了用几个例子将这种变换加以比较,比如说我们可以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具有强大肌肉的动物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激动力的动物有机物,或者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高度微弱的状态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感受力的状态,或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还可以把它规定为一种异乎寻常的激情,并且确切地规定之为感受力向更高强度的一种提高,一种“加方”或“升幂”(这个说法为的是不把感性的东西转译为概念而转译为一种条顿拉丁文)。说动物具有强大肌肉,也可以由知性改说为动物具有一种强大的肌肉力,同样,高度的微弱也可以改说为一种渺小的力。用激动力来进行规定比以力来进行规定优越,因为力只表示无规定的自身反映,而激动力则表示有规定的自身反映,肌肉所独有的力正就是激动力;而激动力这一规定性也比强大肌肉之作为规定性较为优越,因为在激动力里,如同在力里一样,同时已经包含有自身反映了。同样的,微弱或渺小的力以及有机的被动性等等则都是感受力的一种特殊的或有规定的表示方式。但是,如果这个感受力这样自为地规定和确定了,并与数量的规定结合起来,成为较大的或较小的感受力,正如较大的或较小的激动力那样,则这样的感受力或激动力又完全降低为感性因素变为一种普通形式的特质或属性,它们的关系就不是概念,而是数量,而对立关系既然陷入于数量,就变成一种无思想的差别了。如果说,在力、强、弱这类名词里本来就没有无规定性,可是现在较高的或较低的感觉力和激动力的相互对立,以及它们的互相消长,同样不是空虚无规定的玩艺。较强的或较弱的感觉力和激动力,正如强与弱之为感性的无思想的规定那样,也是一种无思想地理解了并同样无思想地陈述了的感性现象。出而替换那些非概念性的名词的,不是概念,而是以规定充实了自己的强和弱;强和弱用以充实自己的规定,就其本身而言是以概念为根据并以概念为内容的,但它已完全丧失了它的这个原始性质。这种内容是以简单性和直接性的形式被当作规律的一个方面的,而这样的一些规定性,其差别是由数量构成的;由于简单性和直接性的缘故,同时又由于数量的缘故,原来作为概念而存在着并被当作概念看待的东西,就保留着感性知觉的方式而距离〔理性〕认识很远,就象以力的强弱或以直接的感性特质来进行规定之远远不是认识那样。
精神现象学(上卷)
[1]“实际”初版译作“客观”。——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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