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威覚拜可灭坏本体相等数目的永恆本体,似乎是无可贊賞的。①——但是,若說我們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那么,还有那一名詞較物質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質只是潛能而不是实現。較之物質,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狀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灭坏的,②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恆本体是全沒有的。然而这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体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而且大部分有造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无某些永恆常在的独立实是,这宇宙又何以立其秩序?③
又,世上倘确有我們現在所求的这样性質的本体和原理,而且这是貫通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那么問題又得轉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恆原理,另有些落入灭坏原理之中?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認世上有兩原理,其一应用于灭坏事物,另一則应用于永恆事物,我們亦得有所疑难,这兩原理是否均屬永恆?如果原理是永恆的,何以屬于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恆?倘原理本非永恆,那么另一原理,<卽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恆;一則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則因彼而自相矛盾,彼此相互矛盾且延展于无尽。④
另一方面,假如我們建立“实是与元一”,为最不能变的諸原理,1000b(甲)若每一实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們所希望于基本而永恆之原理者,正該是这独立性。但,(乙)它們若真各是一“这个”或本体,一切現有事物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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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60a18 ∈\`lcγov δ. ξeeν &v ππrev 此短語費解。或譯作“超出了可能限度”。②凭物質所表現之通式虽不参加灭坏过程,仍是可灭坏的,参看卷Z,章十五。惟一單純而无所凭于物質的不灭坏通式为“原动者”(卷Λ,章七)。应注意本卷各节亞氏只在列举一般的意見,而指示其中所涵之疑难。
③参看卷B,(9)a24—b24。
④参看卷B,1000a5—1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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