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则谓之相同。倘品种有异,虽“本10”中之诸2,即便它们相等,也不能不被分化,谁要说它们并不分化,又能提出怎样的理由?
又,假如每个1加另1为2,从“本2”中来的1和从“本3”中来的1亦将成2。现在(甲)这个2将是相异的1所组成;(乙)这10个2对于3应属先于抑为后于?似乎这必是先于;因为其中的一个单位与3为同时,另一个则与2为同时。于我们讲来,一般1与1若合在一起就是2,无论事物是否相等或不等,例如这个善一和这个恶一,或是一个人和一匹马,总都是“2”。
20 假如“本3”为数不大于2,这是可诧异的;假如这是较大,那么清楚地其中必有一个与2相等的数,而这数便应与“本2”不相异。但是,若说有品种相异的第一类数与第二类数这就不可能了。
意式也不能是数。因为在这特点上论,倘真以数为意式,那么
25 主张单位应各不同的人就该是正确的了;这在先曾已讲过。①通式是整一的;但“诸1”若不异,“诸2”与“诸3”亦应不异。所以当我们这样计点-“1,2”……他们就必得说这个并不是1个加于前一个数;因为照我们的做法,数就不是从未定之2制成,而一个
30 数也不能成为一个意式;因为这样一个意式将先另一个意式存在着而所有诸通式将成为一个通式的诸部分。②这样,由他们的假设来看,他们的推论都是对的,但从全局来看,他们是错的;他们的观念为害匪浅,他们也得承认这种主张本身引致某些疑难,—当我
35们计点时说“1,2,3”究属是在一个加一个点各数呢,还是在点各个部分呢。③但是我们两项都做了;所以从这问题肇致这样重大的纷歧,殊为荒唐。
3a 最好首先决定什么是数的差異,假如一也有差異,則一的差異又是什么。單位的差異必須求之于量或質上;單位在这些上面似乎均有差異。但数作为数論,則在量上各有差異。假如單位真有量5差,則虽是有一样多單位的兩数也將有量差。又在这些具有量差的單位中是那第一單位为較大或較小,抑是第二單位在或增或减?所有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拟議,它們也不能在質上相異,因为对于
10 諸單位不能系以屬性;即便对于列数,質也只能是跟从量而为之系屬。①又,1与未定之?均不能使数发生質别,因为1本无質而未定之2只有量性;这一实是只具有使事物成为多的性能。假如事实誠不若是,他們該早在論題开始时就有說明,拄決定何以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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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b
①见1081a5—17。
②意即所有列数,均为一个最大数的许多部分。
③亚贝尔脱(O. Apelt)解释亚氏语意:点数如当作加法,则各数均为数学之数;如把每一数当作一个个别生成之事物,就得成为各别的数。亚氏认为用两种看法来看这点计动作均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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