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差異必須存在,他們未能先为說明,則他們所謂差異究將何所指呢?
于是明显地,假如意式是数,諸單位就拜非全可相通,在〈前述>雨个方式中也不能說它們全不相通。但其他某些人关于数的
20議論方式也未为正确。那些不主于意式,也不以意式为某些数列的人,他們認为世上存在有数理对象而列数为現存万物中的基本实是,“本1”又为列数之起点。这是悖解的:照他們的說法,在諸1中有--“原1”<第一个1>,却在諸2中拌不建立“原2”〈第一个
25 2>,諸3中也沒有“原3”〈第一个3〉。③同样的理由应該适用于所有各数。关于数,假使事实正是这样,人們就会得想到惟有数学之数实际存在,而1并非起点(因这样一类的1将異于其它諸1;而2.也將援例存在有第一个2与諸2另作一类,以下順序各数也
30相似)。但,假令1正为万物起点,則关于数理之实义,毋宁以柏拉图之說为近真,“原2”与“原3”便或当为理所必有,而各数亦必互
35不相通。反之,人苟欲依从此說,則又不能免于吾人上所述①若干不符事实之結論。但,兩說必据其一,若兩不可据,則数便不能脫离于事物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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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八
①数之質别有素数或組合数,平面(二次)或立体数(三次),这些質别皆为量变所成的屬性。参看卷△,章十四1020b3一8。
②参看1080a18—20,23-35。
③20行某人指斯件雪浦;他不主于意式数而以“本1”为通式要理(本因),亚氏上此詆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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