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矛盾律。于列敍前賢哲学思想幷历举了哲学諾主題后,他对于神話学家的“混沌”傳說,赫拉克利特的“永恆消逝”,阿那克薩哥拉的“万物混合”,普罗塔哥拉的“人为牡准”等名論,都用相反(矛盾)律加以勘察。Γ卷与K卷第五第六章否定折中論者与詭辯学派的“意見兩可”与“現象兩可”論,彻底消除了在論理上的兩可(“是又不是”)与兩不可(“也无是也无不是”)的模棱态度,使世人認識这些学說虽似各具胜义,談言微中,却实际无益于格物致知。他的辯难有时似亦簡率,幷未举出充分理由;但就建立矛盾律的諸証明看来,他要为人世昭明是非而維护公理的心愿是悃幅而誠摯的。
(20)范疇与本体。凡物必有所“是”,或是人,是馬;或是白是黑,或是長是短。日常的言談或学术的理論就只在各述其所“是”。这样的云謂,亞氏曾在較早的名学著作中釐訂了十“范疇”(σxημaτατηs xaτηγoρiαs)(参看“索引”“范畴”条,見338面)(1)本体—人,(2)質——白,(3)量——六尺長,(4)关系——倍,(5)时——今朝,(6)处——室内,(7)主动——撫摩,(8)被动——被撫摩,(9)狀态——健康,(10)位置——坐着。在“哲学”中他依照这些范疇(或“云謂諸格”)处理各种各类的事物;其中9与10兩范疇常被删除,而4一-8五范疇也有时不論。在前三范疇上,哲学特重本体。在本体中亞氏又分别了可感覚本体与非感觉本体。他所論述的非感覚本体仍有所实指,在卷Λ中提示了(甲)原动者,(乙)寄託在羣星的精灵,(丙)灵魂在身死后可以独立存在的理性部分,这三項为非威覚本体。意式論者所重的理知对象如“意式”、“意式数”、“假想直綫”、“本圓”等,以及通名如“普遍”、“科屬”与“底层”等他都認为不能脱离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也就不能确乎为“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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