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柯看来,权力就是某些人针对另一些人实施的行动方式,权力只存在于行动之中。实际上,能限定一种权力关系的,并非一种直接和当下地作用于他人的行动方式,而是作用于他们自己的行动的行动方式。一种针对行动的行动,针对可能的或实际的、未来的或目前的行动之行动。权力就是一组对种种可能的行动施加的行动:它施加于行动主体所处的可能性领域。权力关系不同于针对物和身体的抑制和破坏性的暴力关系,权力关系要积极得多。权力关系与两个要素密切相关,这两个要素就是权力关系之所以成为权力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他人”!(权力关系所施加的对象)要被一直看作和保持为行动的主体;种种可能的应答、反应、效果和创举等都在权力关系面前敞开。福柯以为权力关系的特殊性可在具有双重含义的“行为”一词中得到把握。“行为”既指依据或多或少严格的强制机制对他人进行“支配”的行动,也指在或多或少敞开的可能性领域中行为的方式。权力实施在于“指挥行为”并布置或然性。从根本上说,权力与其说是两个对手之间的对抗,或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行动(engagement),还不如说是“辖治”或“治理”(gouvernement)。“治理”并不仅仅指政治结构和国家的管理,而是指用来管理个人或团体的行为的方式:对小孩、灵魂、共同体、家庭、病人进行的治理。“治理”并不仅仅指政治的或经济的从属之种种制定的和合法的形式,而是指或多或少被反思的或被计算的但最终都作用于其他个人的行动可能性的行动方式。这个意义上的治理就是建构他人的可能行动的领域。因而,与权力的特有关系方式既不在于暴力和战争,也不在于契约和意愿束缚,而是在于治理这个既非战争也非司法的特殊行动方式。①
福柯的这个权力观和治理说中融含着主体的自由。权力关系与自由之不服从密不可分。权力只施加在“自由的主体”之上,并且正是由于被施加的对象之主体是自由的,权力才能实施。这里说的自由就是指个体或集体的主体面前有一个多重行为、多重反应和各种各样的行为方式都能占据一席之地的可能性领域。权力关系只存在于没有规定性的地方。权力与自由并不相互排斥,并不水火不相容。自由将显现为权力存在的前提条件,权力实施需要有自由存在,自由成了权力永久的支撑,因为如果自由完全避开了施加在其上的权力,那么,权力就会消失,纯粹简单的暴力强制就会替而代之。自由显得只能是这个权利实施的对立面,这个权力倾向于最终完全决定自由。权力的核心问题并非“自愿奴役”,权力关系的核心就是连续不停的“挑衅”、倔强的意愿与自由之非传递性(intransitivité)。①
从“解剖政治”到“生命政治”福柯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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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Michel Foucault, “Le sujet et le pouvoir”, Dits et écrits , IV, 1980—1988, Éditions Gallimard, Paris, 1994, pp.23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