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种更为严密的方式,我们可以这样说:从戒训约束必须既作为统治机制而实施,又作为权力之实际实施而被隐藏时起,君权理论就需要在司法机器中被给出,并通过司法规则而被激活和完成。”①权力就在君权的法律与戒训的机制这两个界限之间实施,却并不是在明的法律和暗的戒训之间运作。这两种界限之间的差异显而易见。戒训有自己的话语,戒训话语不仅不可能是法律话语、司法话语,而且“戒训话语与法律话语不相干;与作为君主意志结果的规则不相干”②。这主要是因为戒训承载的是自然规则的话语,即规范的话语,而非衍生于君权的司法规则的话语。虽然戒训话语胜过法律话语,但当代规范化社会的权力借助医学话语这个中介而同时通过法律和戒训技术进行运作。“实际上,君权和戒训,立法、君权的法律与戒训机制是完全构成我们社会中普遍权力机制的两个零件。”③
管治要维护国内秩序,增强国力。而只有一整套规定人们言行的规章和戒训才能保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秩序井然。鉴于戒训是某种管理和组织人群的方式,是某种确定其植入点、协调性、各种轨迹和等级的方式,戒训的存在、运作和目标就有赖于人群。“对戒训来说,个体更加是勾勒人群的方式,而非人们赖以构建戒训的原材料。”④规章、戒训存在于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但作为管治手段和本质的戒训确有其特殊性。虽然管治权力与司法权力都衍生于王权(pouvoirroyal),但前者注重细节、瞬间,使用规章、法令、禁令、命令进行干预,运作起来快速和直接,而后者的实施则具有笼统、固定和间接的特点,借助于法律条文进行干预。由于公共管治本质上是一个规章的世界,所以,“我们处在规章的世界中,处在戒训的世界中”①。从16世纪末直至18世纪,城市模式的公共管治造成了戒训的泛滥:军队、学校、车间都集中体现出规章制度化。福柯把商业、城市、规章、戒训看作17世纪、18世纪上半叶公共管治实践最具特色的要素。
第七章管治:从身体转向人口
①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efender la société, Cours au Collége de France, 1976, Seuil/Gallimard, Paris, 1997, p.33
② Ibid., p.34.
③ Ibid., p.35.
④ Michel Foucault, Sécurité, territoire, population, Cours au College de France, 1977—1978, Seuil/Gallimard, Paris,2004,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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