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柯看来,无论是在对内关系的无限目标上,还是在对外关系的有限目标上,一个新的欧洲在18世纪中期崛起了:欧洲不再是帝国式的加洛林式的欧洲,也不再是平衡的传统欧洲,“而是一个集体富足的欧洲,一个作为集体经济主体的欧洲”②。正是在此意义上福柯断言18世纪治理技艺的特征与其说是一种自由主义,还不如说是一种比自由主义更为宽泛的自然主义。因为“事实上,重农主义和亚当·斯密等人所谈的自由,更多是经济过程之自发性的、内在的和固有的机制,而不是个体所承认的法律自由。甚至在更是一位法学家而非经济学家的康德那里,我们也看到永久和平不是由法律而是由自然来保证的”③。但福柯又认为,就重农主义强调所有治理都应遵守种种自发的经济机制而言,这种自然主义也还是一种自由主义。只不过在这种自由主义中,对治理的限制并不是通过法律层面上的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而是通过经济学分析的明证性来进行的。18世纪的自由是安全配置得以运转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以一种更确切和特殊的方式,自由并非别的什么东西,而只是安全配置得以确立的相关物”①。这样的自由不再是赋予人的豁免和特权,而是人和物之流通的可能性、流通的能力。对人进行治理有这样一个根本性的指导思想:作为调节的权力只能通过并依赖每个人的自由才能运转。福柯更倾向于在自然主义意义上来理解自由主义,也不认为始于18世纪中叶的自由主义治理术要比以往基于国家理由的管治治理术来得更温和、更宽容、更灵活。
第九章正当合理地治理的原则和方法
① Michel Foucault, Naissance de la biopolitique, Cours au College de France, 1978—1979, Seuil/Gallimard, Paris, 2004, p.48.
②Ibid., p.56.
③ Ibid., 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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