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能从根本上表现权力的,既非法律,也非经济,也非压抑本能,而是多重力量关系本身。
福柯从权力关系及其实施的角度,纵观西方权力机制演变的历史,发现君权的夺命、戒训的肉罚、调节的人口养生是权力实施的三大形式。这三种权力运行的模式则可分为两大类:针对臣民的君权运作采取法律模式,而针对个体肉体的戒训权力和针对整体人口的调节权力则采用战争模式。
在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社会中,法律思想的阐发围绕王权展开,法律就是王权命令,司法大厦的中心人物就是国王。人们基本上可依据君主/臣民关系来描述权力实施的方式。法权理论的作用主要是确定权力的合法性,法权的核心问题就是君权(la souveraineté)的合法性及其界限问题。福柯认为该君权法律模式不适合分析复杂的权力关系,这是因为它必定要建构从权利主体到被征服的臣民这个循环,因为它把多种多样的权力简化为单一的政治权力了,它表明权力是依据某种比所有法律都更为根本并能使不同的法律作为法律而运转的合法性构建的。“换言之,君权理论就是从主体到臣民的循环,单一权力和多样权力的循环,合法性和法律的循环。”①既然君权这种包含有臣民、单一性和合法性三重先决要素的权力分析是不可取的,福柯就聚焦于统治关系理论的三重眼光(技术、技术的异质性、技术的征服效应),这三重眼光使统治程序成了权力关系和庞大权力机器的实际网络。这种统治理论不是始于那先于关系并可定位的三重要素,而是始于实际的权力关系、统治关系,并强调正是这些关系本身决定了自己所依托的这些要素。于是,福柯并不追问臣民为何、如何被征服,而是表明为何正是实际的征服关系造就了臣民。福柯并不探寻作为权力源泉的某种君权而是关注权力关系的多样性、差异性和特殊性,把权力结构视为贯穿并使用统治之区域战略的整体策略。福柯并不从根本合法性中追踪统治关系,而是相反,设法探寻那些能保障统治关系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福柯的一般论题,不是君主的起源,而是臣民的制造。①
第十一章战争:权力关系的分析器
①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efender la société, Cours au Collègede France. 1976, Seuil/Gallimard, Paris,1997, 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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