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认为,以上三种规定适用于一切存在物,唯有质料与形式的规定只适用于有形物体。“任何专属于形式和质料的特征,例如,为他物所造、所生和所毁等等,是物质性存在独有的特征,而决不属于非物质的受造物。”①一切有形物体都是形式与质料的结合。形式是事物的内在作用因,是构成事物性质的原则,而不是事物的外部形象。形式是统一的,每一个实体在一定的时刻只能具有一个形式。例如理性灵魂是人的形式,虽然人在理性思维的同时还具有营养功能、运动功能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在理性灵魂之外还具有植物、动物的形式,因为这些功能事实上都包含在理性灵魂这种形式之中。形式又是个别的,同一个类的所有个体可以具有同样的形式,但并非像柏拉图所说的那样,具有同一个形式。例如彼得、保罗、约翰都具有人的形式,但并不是同一个形式,而是三个形式,而这三个形式又是同样的形式。使同一个类中的所有个体区别开来的是质料,因而质料是事物个体化的原则。“因此,如果我们说有许多个体同属某一个种’,则这些个体之彼此有别,乃是与种的本性分离的个别质料使然。”②纯粹的质料没有独立的存在。质料只有接受形式或曰借助形式才能取得现实的存在。任何由形式和质料结合而成的事物,当形式与质料分离时,就不再现实地存在了。托马斯反对精神性的存在具有质料的说法,认为诸如灵魂、天使之类的存在都是纯形式,而上帝则是整个世界的形式,是形式的形式。
在这些思想规定的基础上,托马斯提出了他的上帝存在的证明。
(三)上帝存在的证明
托马斯认为,虽然上帝的本质自身就已经包含了他的存在,因而他的存在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但是对于理性来说,这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托马斯批判了那种认为尝试证明上帝存在的努力徒劳无功的观点。在他看来,证明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天的证明,即从原因推论出结果;一种是后天的证明,即从结果追溯到原因。人们之所以认为上帝的存在不可证明,主要是因为安瑟尔谟式的先天的上帝存在证明漏洞百出的缘故。这种证明力图证明上帝的本质与存在同一,即把“上帝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当做“上帝存在吗”问题的答案。然而,由于上帝本身是我们无法认识的,所以,先天的证明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通过结果,即通过上帝的创造物来证明上帝的存在。“虽然上帝超越一切可感觉事物以及感觉之上,但是他创造的结果是可感觉的事物,我们可借此推导上帝存在的证明。这也就是说,我们的知识起源于感觉,即使我们对事物的认识超越于感觉之上也是这样。”①托马斯一共提出了证明上帝存在的五种方式,后人简称为通向上帝的“五路”。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反异教大全》,I,54。
②[意]托马斯·阿奎那:《论精神的受造物》,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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