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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19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99 ·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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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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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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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治与伦理

托马斯的社会政治伦理思想依然是从亚里士多德哲学出发的,不过在这个领域里,由于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对象是世俗的社会、国家与人,其排除神灵干涉,纯粹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探讨国家、法律、伦理问题的学说,必然与基督教神学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托马斯作为一个基督教神哲学家,不可能真正接受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从而不得不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从奥古斯丁哲学中汲取更多的内容。在一定的意义上,奥古斯丁主义的成分在此甚至占据了主导的地位。

托马斯追随亚里士多德,试图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解释社会团体和国家的起源。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这不仅是因为人只有通过群体生活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且还因为只有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分工合作,人们才能够得到所有必需的知识。此外,与其他动物相比,唯有人拥有语言能力,它使人们互相之间能够交流思想内容,为共同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但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都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而这种各不相同的私人利益与把社会团结在一起的公共利益是相互冲突的。为了避免社会的混乱和解体,社会必须拥有某种治理的原则和控制的力量。这样,就有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划分。托马斯指出,就像在人身上体力从属于感性和智力、感官服从智慧一样,在社会中,“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差但体力较强的人则看来是天使其当奴仆”①。不过,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托马斯又返回到君权神授的观点。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本身就是上帝的创造物。上帝在创造这种自然本性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安排了君王,授予这些君王以统治尘世的权力。

因此,统治者被授予统治权的目的不是让他们谋求私利,而是让他们谋求自己所治理的区域的公共幸福。据此,托马斯区分了正义的政体和非正义的政体,指出:“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于自由人的。相反的,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再是正义的了。”①根据统治者是由许多人或者几个人或者一个人来担任,托马斯区分了三种好的政体,即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和三种坏的政体,即暴民政体、寡头政体和暴君政体。按照托马斯的主张,一个社会的幸福和繁荣就在于保全它的团结一致,即保全它的和平。政府的团结一致必然更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但是,由多个人组成的政府,必须有一个协调一致的过程,而且最终也很难达到完全的团结一致,“所以,与其让那必须首先达成协议的许多人实行统治,还不如由一个人来统治的好”②。因此,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不过,托马斯也承认,这种理想的君主是不容易找到的。因此,在实际上托马斯主张一种混合的政治制度,即“有限的君主制”。“在君主政治下,只有一人执掌政权;在寡头政治下,有许多人依据德行参加政府;在民主政治或平民政治下,统治者可以从人民中选出,而全体人民都有权选举他们的统治者这些制度的适当的混合就造成最好的政体。这也就是神法所规定的一种政体。”③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反异教大全》,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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