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即使在最好的政体之下,也只能保证社会的成员达到世俗的目的。“但是,人在尘世的生活之后还另有命运;这就是他在死后所等待的上帝的最后幸福和快乐。………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不会与个人的最终目的有何不同。因此,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将不仅是德风广播,而且还要通过有德行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④由于这种最终目的是仅仅依靠人类的天然德性所无法达到的,因此,世俗的统治者在这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只有神的统治才能指引我们达到这个目的。这样的统治只能属于那既是人又是神的君主,即耶稣基督。基督又把它委托给了使徒彼得及其继承者历任罗马教皇。因此,“基督教世界的一切君主都应当受他的支配,像受耶稣基督本人的支配一样”⑤。至此,托马斯完成了他对封建等级制和教权至上论的论证和辩护。这些思想代表了罗马教会当时在与皇帝和各国国王争权夺势的斗争中的利益,后来成为罗马教会要求基督教世界最高统治权的理论依据。
既然有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那么,法作为统治的重要手段就成为托马斯注目的一个中心问题了。托马斯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从属于理性的东西。“它不外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①由此出发,托马斯把法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并分别对它们的基本特征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论君主政治》,1。
②同上书,1,2。
③[意]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2\~1,105,1。
④⑤[意]托马斯·阿奎那:《论君主政治》,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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