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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19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02 ·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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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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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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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认为,除了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之外,还有神法,具体地说,就是基督教所谓上帝启示的“摩西十诫”。神法之所以必要,在托马斯看来一共有四条理由:(1)人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幸福的目的,这超过了与人的天然才能相称的目标,因此,人必须不但接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而且还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2)由于人们对于人类活动往往做出极不相同的判断,由此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因此,为了使人确凿无疑地知道他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就有必要使他的行动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因为神法是不会犯错误的。(3)由于人法所涉及的是可以加以法律判断的事实,即只涉及显而易见的外表的活动,不足以指导和规定人的内心活动,因此,就有必要加上一种神的法律。(4)人法不能惩罚和禁止一切恶行,因此,为了纠正这种弊端,就必须有一种可以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

托马斯的法律学说自永恒法始,至神法终,其中心思想在于强调神法高于人法,把基督教上帝的十条诫令抬高到规范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的地位,以便树立和保证罗马教会对世俗国家的优越地位。

在伦理学问题上,托马斯吸取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至善的理论,但把至善和上帝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人是一种有目的的动物,人的一切行动乃至整个人生都在追求着某种目的、幸福或者善。伦理学的任务就是研究人生的理想和目的,即如何追求至善,获得最高的幸福。但是,至善和最高的幸福决不在物质世界中,也就是说,不在于财富、名誉、地位、权威之中,因为这些东西纵然是对人们有益的,但只能部分地满足人们的愿望,只能是有限的善。至善和最高的幸福甚至也不在科学知识或者理论知识中,因为一方面,知识只能实现人格的一部分,满足人的某些愿望。另一方面,知识本身也是有限的。人的至善和最高幸福只能是精神上的满足,只能在于对无限的真善美的追求中。这种无限的真善美只存在于上帝之中。因此,人的至善和最高幸福就在于承认上帝、信仰上帝、认识上帝、分有上帝。

由此出发,托马斯认为,人们的道德行为之所以受到称赞,是因为它们导向幸福。传统的“伦理德性”即柏拉图的四主德智慧、正义、节制、勇敢是四种最基本的德性,它们超越了其他一切德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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