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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28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89 ·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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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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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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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霍布斯利用机械论的运动观来解释色、声、味等所谓“特殊的偶性”和“感觉性质”。他说:“我们通过感觉而觉察到的东西,像颜色、声音、滋味等的不同,除了运动以外,也没有别的原因。这种运动一部分在对我们的感官起作用的对象里,一部分在我们的自身里面,这种情况显然表明它是某种运动。”①霍布斯把一切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因而不能正确地解释事物性质的多样性,最终否定了色、声、味等性质的客观性。他的有关思想来源于伽利略,与当时笛卡尔的解决方式也是一致的,对洛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四) 因果性

霍布斯认为哲学就是探求因果性的科学。他不仅像培根那样排斥了目的因,而且也排斥了形式因,只保留下来质料因和动力因。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中产生和消灭某种偶性时,亦即一个物体作用于某一个物体时,“动作者”的能力就是动力因,“被动者”的能力就是质料因。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霍布斯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一些重要特征。第一,原因和结果是相互依赖的,“没有结果,就不能有原因;没有东西叫结果,也就没有东西叫原因”②。第二,“因果关系和结果的产生就在于某种连续的进程;因此当某个或某些动作者里面由于受到别的动作者的作用而发生连续的变化时,那些受到它们的作用的被动者中,也就连续地发生改变和变化”③。第三,因果的接近性。运动的原因只是在相接近着的运动的物体之中,如果两个物体相隔很远,而且它们之间的空间是空的,那么前一个物体就不可能成为后一个物体运动的原因。同样,如果在两个物体中间插上一个静止的物体,仍然不能使一物体运动。第四,因果的恒常性。同样的一些动作者和被动者,即使在不同的时候出现,只要他们以同样的方式结合起来,总是会产生相同的结果。霍布斯在近代哲学史上首先对因果关系做了比较详细深入的分析,对后来的哲学家包括休谟的因果学说有很大的影响。

霍布斯认为,因果之间的联系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必然的,一切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结果都在先行的事物中有其必然性,因而整个世界就是一个由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所组成的锁链,所有事物都处于因果必然联系的链条之中。由此,霍布斯批判了神学家所宣扬的“天意说”和唯心主义的“自由意志论”。他认为人的意志做出的任何选择都是有原因的,都是人们权衡利害得失的结果,根本不存在任何超出因果必然性制约的所谓自由意志。霍布斯并不否认自由的存在,不过他所理解的自由只是按照必然性而无阻碍地活动,所以自由与必然是并存的,比如水向下流既有其向下的自由,也有其向下的必然,至于所谓的“自由人”就是指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的人。因此,一个人的行为活动,就其不受阻碍地进行来说是自由的,而就其出于一定原因来说是必然的。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68页。

②《霍布斯英文著作集》,第1卷,122页,伦敦,1839。

③ 同上书,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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