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偶性
霍布斯对物质特性的了解,表现在他关于“偶性”的学说中。他给偶性下的定义是:“某个物体借以在我们心里造成它自身的概念的那种能力。”①当我们说偶性存在于物体之中时,不要把它们的关系理解为全体和部分的关系,好像某种东西包含在那个物体里,因为物体的部分仍然是物体,是某种东西,偶性不是物体,不是一种东西,它只是物体的一种能力。换言之,物体与作为物体能力的偶性是有区别的。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思想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偶性则是由物体之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因其表现的能力而言的。相对于认识者来说,偶性是“我们认识物体的方式”②。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的“偶性”概念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标明认识和认识对象之间关系。
霍布斯把偶性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一切物体普遍具有的性质,亦即广延和形状。所谓“广延”即长、宽、高的量度,是物体的根本特性。霍布斯虽然认为广延为物体所固有,无广延不成其为物体,但是他不同意笛卡尔把广延等同于物体的观点,认为广延只是物体的一种特性。在霍布斯看来,空间既不是物体,也不是物体的偶性,但它们却是为了理解物体所必须首先知道的。除广延外,物体还有另一类特性,这就是不为一切物体所共有,只为某些物体所特有的偶性,如动、静、色、声、味等。第一类偶性除非物体消灭了,它们才会消灭。第二类偶性则不同,它们可以产生和消灭,也可以被另外的偶性所取代,但是物体并不消灭。
(三) 运动
霍布斯所理解的运动只是机械性的位置移动:“运动’是不断地放弃一个位置,又取得另一个位置。”③他把机械力学中“静者恒静,动者恒动”的原则引入哲学,认为运动并不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能力,而是外力推动的结果,所以运动不同于广延,它不是一切物体所共有的性质,而是为某些物体所特有的偶性。但是另一方面,霍布斯并没有将运动和其他特有的偶性等同看待,而是视运动为事物的一般原因,即一切事物的偶性所以产生和变化的一般原因。在他看来,世界上的一切都受机械运动原理支配,因而都可以用机械运动的原理来解释。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83页。
②同上书,84页。
③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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