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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28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91 ·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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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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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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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看来,人的“自然本性”也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国家产生之前或在国家之外,当人们在没有公共权力树立绝对权威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自然本性而生活的时候,这种状态就叫做“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个人都要去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于是就发生了人与人之间的争斗,古罗马的谚语“人对人就像狼一样”就是这种状态的生动写照。因此,“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战争状态下,人人自危,因而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和欲望,就不得不让位于更为根本的“自我保存”的本性。于是,理性就指导人们,只有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确保和平。

所谓“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它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准,因而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和唯一的道德哲学。霍布斯从自我保存的本性出发,推演了若干自然法则,例如正义、公道、谦让、慈悲等,总之就是“像我们愿意别人对待我们那样对待别人”①。如果人们要想确保和平和安全,就必须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因而,“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相互矛盾的。

(二)社会契约论

然而,“自然法”毕竟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它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虽然有自然界的规律(任何人如果遵守这些规律就可以平安,他就愿意遵守它们,他就会已经遵守了),如果没有树立起权力来,或者权力之大不足以保护我们的安全,那么任何人就会并且可以合法地依仗自己的能力和技术防御别的一切人。”②由此可见,仅仅依靠自然法,人们还是无法摆脱人人自危的困境。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约定,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

实际上,当人们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的时候,那已经是权利的互相转让了,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次契约行为。但是由于这一次契约行为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权力,因而和平仍然没有保障,人们并未真正摆脱自然状态。现在的契约行为则不同了,作为权利的第二次转让即第二次订约,每个人都放弃了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于是便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共权力,这样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

(三) 国家

所谓“国家”“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①。霍布斯的“国家”定义表明:国家的产生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把全部权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而实现的。国家的实质就在于,它是担当起大家的人格的一个人格、集中了大家意志的一个意志,掌握了大家所交付的所有权利和力量的一个公共权力;它可以使用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因此,霍布斯借用《圣经》中的巨大海兽“利维坦”来比喻威力无比的“国家”,认为只有它才能保护我们,甚至称之为“有死的上帝”或“人间的上帝”。

①②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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