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7一18世纪的社会政治理论相比,霍布斯政治哲学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他以社会契约论为专制主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论证。国家的政体形式可以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其中君主制最为优越。因为权力集中于一人,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强大,防止内乱和混乱状态的发生,所以它是最强有力的统治形式。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绝对权威,霍布斯主张统治者的权力一经建立就不可转让,人民也不能违背契约而收回权力,未经君主同意不得废除君主制,不得废除君主,将统治权转让他人。原因很简单:契约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统治者并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对他来说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他不论做什么都是正义的和合法的,他的臣民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服从统治。霍布斯还坚决反对分权说,认为统治权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否则就会像英国那样陷入内乱而不可收拾。后来,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霍布斯修改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人民订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就构成了统治者最根本的职责。如果统治者不能尽职,那么臣民就可以解除对原统治者的服从义务,以便寻求新的保护。不过,霍布斯一再说,人民只要臣服于一个新的统治者,那就必须做一个真正的臣民,不能破坏正当订立的契约。
霍布斯之所以尽心竭力地为专制主义作论证,是与当时英国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在他看来,英国内乱不已的原因就是由于国家的统治权力不够强大。然而,他的政治哲学不仅与革命党人背道而驰,而且也为王党所不容,因为即使是国王的亲信也不能容忍极端化的王权,那同样会危及他们的利益。
霍布斯所制定的以人性论、契约说为基础的国家学说,以冷酷无情的理性分析揭开了笼罩在统治权力之上的“君权神授”的神圣面纱,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至今仍然是人们研究的课题。在他的政治哲学中,体现了一种极端个人主义与极端专制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专制主义的国家权力被看做是解决个人之间矛盾冲突的唯一出路:由国家将形同散沙的个人集中在一起,以便消解个人之间的争斗,维护人们的安全。
①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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