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是无限的。由于实体即自因,所以它不可能在某些方面不存在,因而是无限的。如果实体是有限的,那就意味着它不是自因,不是在自身内而是在他物内,因而受别的实体所限制了。另外,说实体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它在某些方面是不存在的。但是实体是自因,它本质上就包含着存在,所以否定它的存在是不可能的,给它设定界限也是不可能的。
- 实体是永恒的。所谓永恒,即存在自身。由于实体即自因,存在属于它的本性,因此实体就不可能不存在,因而一定是永恒的。另外,实体既然是自因,其存在的原因就在自身之内而不可能由别的事物所产生,所以它的存在既没有开端也没有终结,必然是永恒的存在。
- 实体是不可分的。如果实体是可分的,那么从实体中分出来的各个部分或者仍然保持着实体的性质,或者失去了实体的性质。然而,就前者来说,具有相同性质的实体只能是同一个实体,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另外,如果说实体是可分的,那等于说实体的部分是有限的,而这亦与实体的本性相矛盾,因而是不可能的。
- 实体是唯一的。如果有多个实体,那么众多实体的属性或者相同,或者不同。如果它们的属性相同,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实体。如果它们的属性不同,彼此之间就会相互限制,因而与实体的定义不符。因此,实体是唯一的。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经常称实体为神或自然,实际上,实体、神、自然是从三个方面对同一个东西的不同表述。
斯宾诺莎所说的“神”并非宗教神学意义上的人格神,而是以泛神论的方式表述了世界最高原因的统一性。他给神下的定义是:“神(Deus),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①所以,神与实体是一回事。按照实体的定义,斯宾诺莎认为神是唯一的,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除了神之外没有任何实体;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外因。神只是出于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万物都预先为神所决定并不是为神的自由意志或绝对任性所决定,而是为神的绝对本性或无限力量所决定”②。因而,所谓神的理智或力量也就是万物存在的原因和自然的规律或法则。斯宾诺莎的思想具有比较典型的泛神论
①[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3页。
②同上书,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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