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念也是单纯的。物体的各种性质虽然在物体本身中是互相联系、不可分离的,但是它们是分别通过不同的感官进入我们的心灵的,或者说,我们的感官是分别通过不同的途径来接受物体及其属性所造成的感觉的。因此,简单观念都是单纯的,它们不能再分析为别的观念的观念,从而构成了认识的基本元素。
简单观念的产生不外乎四种途径:(1)有些观念是只通过一个感官而进入我们心中的,如颜色、声音和滋味;(2)有些观念是通过两个以上感官进入我们心中的,如空间和广延、形象、静止、运动等观念;(3)有些观念是通过反省得来的,如知觉观念和意欲观念;(4)有些观念是通过感觉和反省两种途径提供给心灵的,如快乐和愉快、痛苦和不快、力量、存在、统一等。
在洛克看来,我们的大部分简单观念来源于外部事物及其属性对我们的感官的直接作用,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物体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能力可以引起我们的感觉?其次,物体属性的种类和本质是什么?最后,我们的感觉与产生它们的物体属性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于是,洛克提出了关于事物的两种性质的观念的学说。
(二) 两种性质的观念
在近代哲学和科学史上,从伽利略开始,继而有笛卡尔、霍布斯、波义耳等科学家和哲学家相继区分了物体的两类性质,一类是广延、形状、运动等性质,另一类是色、声、味等性质。洛克继承和发展了他们的思想,首先把问题分成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体中的性质,另一方面是由物体中的性质所引起的心中的观念:“心灵在自身中知觉到的东西,或知觉、思想、理智的直接对象,我称之为观念;那种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我称之为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的性质。例如,一个雪球就有在我们心中产生白、冷、圆等观念的能力,这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能力,作为在雪球中的东西,我称之为性质;作为我们理智中的感觉或知觉,我就称之为观念;这些观念,如果我有时把它们说得好像是在事物本身里面,那我的意思就是指物体里面那些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性质。”②由此可见,事物的性质与它们在我们心中所引起的观念,既相互对应,又相互区别。
首先,洛克把物体的性质区分为第一性的质(primary qualities)和第二性的质(secondary qualities)。所谓第一性的质就是物体各部分的大小、形状、数目、位置、运动和静止。这是物体的根本性质,任何物体哪怕它小到人们不能感觉到它,它仍然具有体积、形象、数目、运动、静止等性质。这种性质是物体的“原始性质”或基本性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为物体所固有的、与物体不可分离的性质。不论我们知觉与否,这些性质都在物体之中,如果它们大到足以被我们所知觉,我们就借它们而获得了事物本身的观念。所谓第二性的质则是物体中的一种“能力”,它可以借物体各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和运动等,在我们心中产生色、声、味等感觉。所以,我们所感觉到的物体的第二性的质其实并不是它们的真实存在方式,只不过是第一性的质的变形而已。这种性质依赖于第一性的质的变化,又叫做“附属性质”。
①[英]洛克:《人类理解论》,83页。
②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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