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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31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17 · 第七章

书名
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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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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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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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也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订约是人们把所有的权利,交给了统治者;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只出让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因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人民永远不能解除对他的服从,而在洛克这里,统治者是参加契约的一方,是从缔约的人们中推选出来的,因此也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们不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推翻他们,另立新的统治者。但是,对于一个没有违背人民委托的“合法”政府,是不能反对的,否则就是“叛乱”行为。

洛克在“光荣革命”之后,仍然大力宣扬人民主权的思想,他认为当政府与人民发生冲突时,人民是最高的裁判官。因为政府只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受托人,其行为是否正当,是否适合于对他的委托,只有委托人即人民才是理所当然的裁判官。

(三)法制和分权学说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听任统治者凭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定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治。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洛克提出了政权分散、互相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分由不同的部门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根据立法权的所属,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形式区分为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大多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民主制,少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寡头制,一个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则是君主制。作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之一,洛克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议会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归政府内阁,君主名义上行使外交权,这就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君主立宪制就是这一理论的真实写照。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极力推崇这一学说,并且将其修改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说。几百年来,分权制已成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

洛克对西方哲学的最大贡献是他建立了近代哲学第一个完整、系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体系。我们虽然不能抹杀培根的历史地位,不过严格说来,洛克才称得上是近代经验论的第一人。他的认识论思想对18世纪英、法等国不同的哲学流派都有深刻的影响。当然,洛克的经验论是不彻底的,他一方面承认心外有物,另一方面受经验论立场的限制将知识局限在观念范围之内,因而又无法证明知识与外部事物是符合一致的,从而陷入了困境。在此之后,巴克莱和休谟都试图消除洛克哲学中的矛盾,不过他们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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