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发,走向了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
五、社会政治学说
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辉格党人的主要思想家。继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之后,他依据人性论,利用“自然法”理论,论述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政府形式等问题,系统地制定了社会政治学说。
(一)自然状态
洛克像霍布斯一样通过自然状态说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不过在他看来,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人人平等自由的和平状态。虽然没有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它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如人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①谁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权报复和惩罚。
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没有保障的。由于缺乏明确、公认的法律,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并保证正确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着违反自然法、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的现象。于是,人们便通过协商,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国家由此而产生了。
(二)政府的性质
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途径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即达成协议,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②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所以人们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将全部自然权利都交给专制的政府或君主,他们所放弃的唯一的自然权利只是维护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执行权,政府的权力仅此而已,根本没有专断的统治权。按照洛克的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是一个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为唯一目的的民主政府。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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