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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觉主义唯心论
巴克莱继承并改造了洛克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以此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不过其哲学的目的却不仅仅在认识论方面。表面看来,巴克莱的主要哲学著作《人类知识原理》是关于认识论的著作,而实际上它要论证的却是非物质主义,最终目标则是证明上帝的存在。他的论证过程是,将可感事物与事物本身看做是一回事,从观念的存在即被感知推及到存在就是被感知,继而区分被感知的观念与感知观念的心灵,从而证明精神实体的存在。
(一)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在我们的认识之中包含着两个因素,一是认识的对象即“观念”,二是认识的主体,某种认识或感知观念的东西,即心灵、精神或灵魂。像洛克一样,巴克莱认为人类知识的对象就是“观念”。根据来源上的区别,观念可以分为三种:“在任何一个观察过人类知识对象的人看来,显然这些对象或者是实实在在由感官印入的观念,或者是由于人心的各种情感和作用而感知的观念,最后,或者是借助于记忆和想象即混合、分解或简单地表象那些由上述方法而认识的原始观念而形成的观念。”①这三种观念其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感觉观念(包括前两种在内),另一类是心灵通过组合与分解感觉观念而形成的观念。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观念都只存在于能感知的能动实体即心灵之中:“观念只存在于这个东西之中,或者说,被这个东西所感知,因为一个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②换言之,认识的对象是观念,观念只存在于心灵之中,它们不可能离开心灵而独立存在,因此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二)存在就是被感知
在巴克莱看来,既然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那就意味着感觉事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因而一切事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因为“具有一个观念与感知一个观念完全是一回事”,“事实上,对象和感觉原是一种东西”③。所以,事物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也可以说,存在即被感知。通常人们以为,我们所感知的事物在我们的心外有其客观的存在,是不依我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巴克莱则认为在这里有一个明显的矛盾:“因为,除了我们用感官所感知的事物之外,还有什么上述的对象呢?并且,在我们自己的观念或感觉之外,我们究竟能感知什么呢?那么,要说是任何一个观念或其结合体不能被感知而存在,那岂不明明白白是背理吗?”①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502页。
②同上书,503页。
③[英]巴克莱:《人类知识原理》,23、2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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