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为什么会一方面承认观念的存在就是被感知,而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在观念之外有某种实在的存在物呢?在巴克莱看来,这完全是因为“抽象观念”在作怪,以为可感事物在心外还有实在的存在,就是由于抽象观念的作用。人们以为一切具体的事物都具有具体的可感性质,而抽象观念则是脱离了事物之具体可感性质的一般性质,巴克莱则从唯名论的立场出发,认为人心中只有各种特殊的观念而根本不可能形成与特殊观念分离的抽象观念。既然只有特殊的可感观念是存在的,抽象观念并不存在,那么可感事物与它的被感知就是一回事,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正如我不能离开了对于一个东西的实实在在的感觉而能看到它或感触到它一样,我亦不能在思想中设想任何可感物可以离开我对于它的感觉或感知。真正讲来,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因此,两者是不能彼此分离的。”于是巴克莱宣称:“天上的一切星宿,地上的一切陈设,总之,构成大宇宙的一切物体,在心灵以外都没有任何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被感知或被知道。”②
巴克莱把事物看做是感觉观念的复合,因而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等于说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三)存在就是被感知和感知
如果按照“存在即被感知”的原则推论下去,肯定会导致极端的唯我论,不过巴克莱显然意不在此。在他看来,宇宙中的存在有三种:第一种是只存在于感知者的心中的观念;第二种是可以感知观念的被创造的精神,即我的心灵和其他所有人的心灵;第三种是永恒无限的精神,亦即上帝。
如前所述,在认识中有两个因素,一个是认识的对象即观念,一个是认识的主体,即感知观念的心灵。如果说观念是被动的,其存在就是被感知,那么可以说精神是能动的,它的存在就在于能感知。“我们不能对一个灵魂或精神构成任何观念”,“精神或能动体本身,除了仅仅通过它所产生的结果,是不能被感知的,这乃是精神或能动体的本性”③。一个能动体的观念不能与任何观念相似或为任何观念所代表,意志、心、灵魂、精神这些词并不代表一些观念,或根本不代表任何观念,它所代表的东西与观念完全不相同。“这个东西既非观念,亦非与观念相似,而只是感知观念、意欲观念和论究观念的东西。所谓我自己,亦即我这个词所代表的东西,乃是和灵魂或精神实体的意义一样的。”①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503页。
②同上书,504页。
③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550~5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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