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把物理学等看做是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呢?这完全是因为我们的因果观念。关于事实的知识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而因果关系则被人们看做是普遍必然的自然规律。然而,休谟对此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的本性又是如何?”②换言之,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我们只有弄清楚因果知识的来源,才能解决这两个问题。
(二)因果知识的来源
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是从何而来的?
首先,因果关系的发现是不可能通过理性,而只能通过经验的。因为每个结果都是与它的原因不一样的事情,因而不可能通过理性在其原因中发现出来。对于外部事物的认识必须通过经验,因果关系也不例外。我们不能想象,一种因果关系可以不依靠经验而先验地想象出来或是推论出来。这一点在完全未知的事物方面最容易理解,例如没有人可以想象,火药的爆炸或是磁石的吸引可以用先验的论证来发现。
那么,经验是如何从过去推断未来、从已知推断未知、从个别推论一般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归纳推理,它由两个命题所组成,一个命题是“我曾经见到这样一个表面上相似的事物经常有这样一个结果跟随着”;另一个命题是“我预见到别的表面上相似的事物也会有相似的结果跟随着”。一个是前提,一个是结论。休谟说:“我承认一个命题可以从另一个命题正确地推断出来,而且我知道事实上它经常是这样推论出来的。”③但是,这两个命题之间的联系既不是直观的,也不能由任何推理而得到证明。首先,它不能由解证的推理即必然的推理来证明,因为自然的发展途径和一切可感的性质经常变化,相反的事实总是经常发生,在这里没有逻辑的必然性。其次,它也不能由或然的推理即归纳推理来证明,因为休谟在前面已经说过,关于实际存在的论证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因果关系观念是从经验中得来的,而经验不过是一个归纳推理,现在我们要求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如果用或然推理即归纳推理来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那就意味着把有待证明的东西作为前提,这样的论证就是循环论证。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519页。
②[英]休谟:《人性论》,94页。
③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638页。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