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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34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52 ·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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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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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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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原名夏尔-路易·德·色贡达,1689年1月18日生于波尔多附近的布拉德雷贵族庄园。祖父是波尔多法院院长,由于父亲不是长子,由伯父继承了祖辈的爵位和封地,父亲在军队供职。他幼年在教会学校接受了传统教育,后在波尔多潜心研究法律,19岁获法学学士学位,成年后也曾经营酿酒业。伯父去世以后,他继承了伯父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和孟德斯鸠男爵的头衔,成为“夏尔-路易·德·色贡达,拉伯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十年的官场生涯使他目睹了路易十五时期的腐败朝政和种种社会流弊,同时作为一名工商业者也切身感受到专制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的严重阻碍。在法院工作之余,他博览群书,吸取各方面的知识,除了研究自然科学外,亦以极大的热情和兴趣研究法律、历史、哲学和其他人文学科,探求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改变法国社会状况的出路。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彼尔·马多发表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波斯人信札》,在法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孟德斯鸠也因此蜚声文坛。1734年他发表了历史哲学著作《罗马盛衰原因论》,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法律制度是国家盛衰的决定性因素的理论。经过近20年的研究,1748年孟德斯鸠出版了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全面系统地展示了他的政治哲学体系。该书出版后受到了极大的欢迎,两年内连续印行22版,并很快被译成多种文字,伏尔泰称之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由于书中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引起了反动势力和教会的极端仇视,曾被列为禁书。1755年,孟德斯鸠因病在巴黎去世,终年66岁。

孟德斯鸠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政治理论。

一、法的精神

关于法的理论是孟德斯鸠社会政治学说的基础。在法语中,Loi一词有法、法律、规律等多种含义。孟德斯鸠从广义上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①,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此而论,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而“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②。因此,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法的研究,寻求治国安邦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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