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34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53 · 第七章

书名
西方哲学史 第2版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346
PDF 物理页
353(从 0 开始)
章节
第七章
UUID
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b047f713a4a719bc4d03ecf1dfa30a0c2d15edd5ed08a094d1fbdbb124278e42

虽然宇宙万物都有自己的法则,人类社会像物理世界一样有其永恒不变的规律,但是“智能的世界并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地遵守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会犯错误;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独立行动就是他们的本性。所以他们并不永恒地遵守他们原始的规律;而且,就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律,他们也并不老是遵守的”③。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总是治理不善。

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遵从“自然法”而生活,它根源于我们的生命的本质即自然本能。自然法有四条,即和平、寻找食物的意图、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这种从人类自然本性中派生出来的自然法就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规律。由于人类不可能永远处于自然状态,在其本性中存在着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于是便逐渐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社会状态,也就产生了政府。政府为了维持社会安定,使人人都能依法办事,以便保证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所以就制定了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就是“人为法”。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因此,“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④。这就是说,人类的一般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都是人类理性在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体现。法律制度不仅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而且与各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自然条件有关,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也有关系。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法的精神”,只有符合这一精神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

因此,孟德斯鸠研究了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

①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③ 同上书,2\~3页。

④同上书,6页。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