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比洛克的有关思想更周详、更合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后来为许多不同政体的西方国家所采用。
四、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对法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把法放在各种关系的总体联系中来考察,认为法和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及宗教有密切的联系,所有这些因素的关系的总和就称做“法的精神”,只有体现了法的精神才是合理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与其特殊的法的精神相一致,不能机械地照搬他国的法律,“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是非常凑巧的事”②。
既然人类社会是有规律的,那么治理国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认识规律,按照规律来制定政治法律制度。由于一般的社会规律或法则必须在具体的不同环境下发挥作用,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就产生了不同的体制。每个民族都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等因素的支配,这些因素紧密相连,综合而产生的结果就形成了“法的精神”或民族精神。孟德斯鸠从文化等诸多综合因素入手来考察社会政治制度,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地理环境诸因素中,孟德斯鸠特别重视气候的影响作用。按照他的观点,居住在寒带地区的北方人体格健壮,但不大活泼,比较迟笨,对快乐的感受性很低。居住在热带地区的南方人体格纤细,但对快乐的感受性比较敏感。北方人精力充沛,自信心强,像青年人一样勇敢,吃苦耐劳,热爱自由;而南方人则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像老头子一样懦弱,懒惰,可以忍受奴役。“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③。土壤与居民的性格之间,尤其是与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①。同时,民族居住的地域大小亦与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关:小国宜于共和政体,大小适中的国家宜于由君主统治,而大帝国则宜于由专制君主统治。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6页。
②同上书,6页。
③ 同上书,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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