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治自由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考察,因为它一方面和政治体制有关,另一方面又和公民有关。“在前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在后一种场合,“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②。
从政治自由和政治体制相关联的角度讲,要实现政治自由,首先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好像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够和另一种权力相抗衡”③。于是,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④立法权具体体现为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行政权体现为对外宣战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司法权表现为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使它们相互独立,分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手中,使它们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才能建立起政治自由的国家。
立法权力代表国家一般。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参与立法。行政权是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国王一个人来执掌行政权,便于迅速处理国家事务。司法权应该归法院来行使,而法院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团体,它不是固定的,而是每年由人民阶层选举出来的人员组成的。法院虽然不固定,判例则应该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是执法官的私人意见。
孟德斯鸠反复强调,以上三种权力必须分开,国家才有政治自由可言,否则君主政体就会蜕变为专制政体。首先,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⑤其次,司法权必须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制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①如果这三种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那将是一个十足的专制政体。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4页。
②③同上书,187页。
④ 同上书,155 页。
⑤同上书,156页。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