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道德法则是否存在呢?康德对理性之第三组二律背反的解决表明自由是可以设想的,因为相对于必然的自然因果律,存在着一种自由因果律,亦即不受感性经验的限制单凭理性自身的原因而产生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由此,我们就可以考察理性的实践活动,看一看在什么情况下意志能够排除经验的束缚,完全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意志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其一是主观准则,其二是客观法则。当意志对自己的规定仅仅对其个人是有效的时候,这种规定就是主观准则;而当意志的规定不仅对其个人有效,而且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都普遍有效的时候,这种普遍的规定就是客观法则。因为一种实践的法则一定是普遍必然的,它是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客观法则,而依据经验不能提供给我们任何实践的法则,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实践原则只是个人的幸福原则,没有普遍必然性;所以一个有理性的存在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根据经验质料而是根据形式而决定其意志的原理;这样一个完全以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是一个自由意志,因为它意味着理性所遵守的是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做普遍立法的原则。①
康德就是用这种方式来证明自由的实在性。在此之前,我们只知道有自由却不知道自由是什么,自由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否定性”的消极概念自由只是不受经验的限制,现在我们则发现了自由的积极意义:自由即自律。由此可见,自由与道德法则其实是一体的,所谓道德法则乃是理性自己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因此,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区别是:首先,自然法则作为知性的法则适用于经验现象的自然界而属于理论理性的认识领域,在这个领域一切自然存在物包括人自己在内统统服从于必然的法则;而道德法则作为理性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属于实践理性的实践领域,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其次,自然法则作为科学的判断其形式是以“是”为系词和联结方式的叙述式,而道德法则的判断形式则是以“应该”为系词和联结方式的命令式。最后,自然法则是“他律性”的,而道德法则是“自律性”的。康德由此而突出了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
①参见[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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