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行动的功能,他称之为“本原行动”。
(一) 本原行动
费希特认为,知识学要确立一切具体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最高原理,给人类的所有知识赋予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则,因而它自身不可能从具体科学中得到证明,而只能通过自身成为不证自明、绝对可靠的思维的起点。这一起点不可能从存在或经验出发,因为经验不能给予知识以普遍必然的有效性,否则就会沦为独断论,所以知识学的出发点只能在自我意识中去寻找,换言之,必须把出现在意识中的唯一确定的东西作为出发点。当我们把出现在意识中的一切可以排除掉的东西加以排除之后,剩下的不可排除的东西就是排除活动本身。实际上,这种排除活动本身已经是一种思维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意志活动。费希特把这种“在完成抽象、撇开能加以抽象的一切所留下的东西”,即抽象者本身称为“自我”。自我这一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并不等同于经验个体的人或作为类概念的人,就连人们称为自己的身体也是自我之外的某种东西。自我的自我性是意识做出区分之前,使意识得以可能的主客统一体,是使人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而作为人的存在的根据,它是指主体的绝对的自主性、独立性或能动性。费希特有时也称这一自我概念为理智(Intelligenz)、自我性(Ichheit)或理性。他认为,引导人们学会明确思考和理解自我概念的最容易的方式就是把思考者同时作为对象来进行思考,即“我察觉我自己”。在这样的反思中,我们会发现认识的对象不过就是认识的主体,而主体除了行动之外别无所有。对知识的再反思也就是自我返回自身的行动,理智力量的这种行动总是以自身为对象的,因而是自己规定自己的。这也就是说,在自我意识中出现的自我,本质上不是意识的事实(Tat),而是使意识及其对象得以可能的东西,是造成意识事实的行动(Handlung)。所以,费希特把自我看做是某种“本原行动”(Thathandlung):“它同时既是行动者,又是行动的产物;既是活动着的东西,又是由活动制造出来的东西;行动与事实,两者是一个东西,而且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因此,自我存在’乃是对一种本原行动的表述,但也是对整个知识学里必定出现的那唯一可能的本原行动的表述。”①
自我对于自己的绝对能动性的肯定是不能通过概念的推演得出的,而只能在一种理智直观中达到。“理智直观对所有哲学来说都是唯一的、牢靠的观点。从这个观点出发,就能解释意识中发生的一切。”②因为一切可以说明的东西都以某个不可说明的东西为基础,自我作为产生意识事实的行动,只能加以直观,而不能用概念来说明,也无须用概念加以说明,否则它就不是第一性的东西了。此其一也。其二,理智直观是对于自我返回自身的行动的直观,对行动的直观不同于对感性存在的直观,它所直观的不是经验世界中的客观事物,而是对自我的绝对的能动性或本原行动的直接意识,行动是与僵硬的存在相对立而得到解释的,它是我由以得知某物的东西。最后,理智直观是以自我自身的本原行动为对象的,直观者与直观对象是同一个东西,具有同样的力量和本质,二者处在一种不言而喻的直接同一性中,因而可以看做是一种当下了悟。在知识学中,理智直观所直观到的是自我意识得以可能的本原行动,亦即主客同一体,因而是“前反思”、“前思辨”或“前哲学的”。在这一直观中,主体与客体、行动与思维尚未区分开,它是反思前的我思、自我意识前的自我意识,因为:从经验事实上说,它是人在浑然朦胧的世界中能够说“我”、“我存在”的原初的自觉;从逻辑上说,它是意识得以可能的前提。所以,“自我”、“本原行动”和“理智直观”表达的实际上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如果没有本原行动,也就根本不会发生理智直观活动。理智直观所直观到的无非就是本原行动,本原行动在理智直观中发现了自身,本原行动或理智直观才称为自我。
①《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50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②《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69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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