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以《精神现象学》为其前提:“意识,作为显现着的精神,它自己在途程中解脱了它的直接性和外在具体性之后,就变成了纯知,这种纯知即以那些自在自为的纯粹本质自身为对象。它们就是纯思维,即思维其本质的精神”①。所以,《精神现象学》乃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而《逻辑学》便以这些“纯科学概念”作为它的研究对象。
在黑格尔哲学中,“逻辑学”相当于传统哲学中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地位。
(一) 历史与逻辑
黑格尔的逻辑学与通常意义上的逻辑学不同。对他来说,逻辑学就是本体论。
表面看来,黑格尔把逻辑学等同于本体论,与通常的观念大相径庭,然而实际上他的思想却的确符合形而上学的内在精神。在近代哲学中,通常逻辑学亦即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只是单纯主观的思维形式,而古代哲学却有所不同。古代的形而上学主张“唯有通过思维对于事物和在事物身上所知道的东西,才是事物中真正真的东西;所以真正真的东西并不是在直接性中的事物,而是事物在提高到思维的形式、作为被思维的东西的时候。因此,这种形而上学认为思维及思维的规定并不是与对象陌生的东西,而毋宁是对象的本质,或者说,事物与对事物的思维”,因而“思维在它的内在规定中,和事物的真正本性是同一个内容”②。作为形而上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从范畴入手来解决存在问题,通过以实体(ousia)为中心的十个范畴确立了“存在之网”或世界的逻辑结构。后来经过中世纪哲学的改造乃至到了近代哲学那里,实体才从范畴体系中独立了出来,成了本体论所研究的最高对象。康德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体系做了调整,提出了四组十二个范畴作为知性为自然立法的根据,以将范畴主观化、内在化的方式,有条件地确立了世界的逻辑结构。现在黑格尔要做的工作就是恢复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传统,重新赋予范畴以客观性的意义。
黑格尔的逻辑学不仅与本体论是同一的,而且与认识论、辩证法也是同一的。
逻辑学讨论的是思维规律和纯粹的思想规定,因而也可以说就是认识论。然而对黑格尔来说,所谓思维规律或者纯粹的思想规定不仅仅是主观范围内的事情,它们同时亦是事物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规定。另一方面,无论逻辑学还是认识论从根本上都是以辩证法为其基本形式的。所以,黑格尔与众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以独特的方式将所有的哲学部门熔为了一炉。
①[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5页。
②同上书,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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