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客观逻辑”包括“存在论”与“本质论”,“主观逻辑”就是“概念论”。因此逻辑学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三编:
第一编“存在论”研究的是直接性的认识阶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过渡”,亦即从一个直接性的东西过渡到另一个直接性的东西。在这个阶段,概念还处在“自在的”或潜在的阶段,其内容是尚未展开的。“存在论”包括“规定性(质)”、“大小(量)”和“尺度”三个阶段,它以“存在”范畴作为开端,从一个范畴过渡到另一个范畴,最后扬弃了自身的直接性而进入到了间接性的领域,由此而过渡到了“本质论”的领域。
第二编“本质论”研究的是间接性的认识阶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反映”(Reflexion),亦即成双成对的概念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映现自身,这是“自为的”或处于展开过程中的阶段。“本质论”包括“作为反思自身的本质”、“现象”和“现实”三大阶段,反思概念以在他物中映现自身的方式展开自身,最终扬弃了直接性与间接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一个统一的概念的诸多环节,从而进入了“概念论”的领域。
第三编“概念论”研究的是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统一、自在与自为的统一,相互对立的概念现在消融为一个概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发展”,这是逻辑学的最后也是最高的阶段。“概念论”包括“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大阶段,黑格尔在此讨论了概念、判断和推理,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以及生命、认识的理念和绝对理念,最终扬弃了一切差别和对立,将所有的范畴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绝对理念”。
黑格尔在正式进入逻辑学的内容之前,首先说明了科学为什么以“存在”作为开端的理由。由于他的逻辑学就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因而巴门尼德的“存在”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逻辑学的开端。在黑格尔看来,他的逻辑学所确立的范畴体系并不是他自己的独创,而是对哲学史这个关于绝对的认识史的概括和总结,所以他的工作就是以所有哲学的基本原则亦即范畴为“原料”形成一个统一的逻辑系统,而所有这些范畴作为“绝对”的诸多环节都被安排在恰当的位置之上,由此而形成的即是一个完整的“绝对”。当然,这里所说的“绝对”还不是现实的绝对精神而只是绝对精神的“骨架”或结构,只有到了“精神哲学”之中绝对精神才真正成为现实,所以黑格尔称之为“绝对理念”。不仅如此,由于人类精神对于“绝对”的认识就是“绝对”对其自身的自我认识,因而“绝对”的范畴体系实际上并不是我们推演的结果,而是它自己扬弃自己、自己推演自己的自我运动。众所周知,黑格尔逻辑学中的范畴推演不乏牵强附会之处,不过从总体上看的确具有极其严整的逻辑必然性。只要我们从它的第一个范畴“存在”开始进入这个逻辑系统,立刻就会身不由己地融入其中,感受到辩证法那种不可抗拒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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