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塞把哲学视为关于具体科学的基本原理的总结,是取代中世纪“神学大全”的“科学大全”。他从发展的角度思考科学的统一,其哲学的整个框架实际上是由生物物种进化观暗中支撑的。在《综合哲学》的第一部《第一原理》中,他认为科学和秩序均以现象为研究对象,即都是研究有限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和可分类的东西。但现象又是无限的、无条件的绝对存在的意识表现,而这种绝对的存在则是独特的、不可分的东西,超出了现象的范围。斯宾塞有时从牛顿的经典物理学出发而称之为“力”。这种绝对的“力”是恒久存在的,是一切现象的终极原因,是最高的实在。人们所能感觉到的力只是这种绝对的“力”的符号,它本身是什么则是不可知的。事实上,“不可知论”(agnosticism)这个词就是他发明的。
在斯宾塞看来,事物的基本规律是“力的恒久性规律”(the law of persist-ence of force)。任何事物在这种力的规律的作用下,都不可能保持其自身的同质(homogeneous),因为外在的力对事物某一部分的影响必然不同于其他部分,任何继续作用于同质事物的力都必将引发其不断的变化。在他看来,这一“作用效果的增值规律”乃是理解整个宇宙和物种演化的线索,他也将这一规律归于一种未知亦不可知的绝对的力。值得注意的是,斯宾塞关于物种进化的观点发表在达尔文和华莱士之前,不过他那时认为进化是由获得性特征的遗传引起的,而达尔文等人则把进化归之于自然选择。斯宾塞后来接受了自然选择理论,把它作为生物进化的原因之一,并熔铸出了“适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这一名言。
在社会学或社会哲学方面,斯宾塞在《社会静力学》中首次反思了人类社会,提出了普遍的进化框架。他认为社会进化是不断个性化(individuation)的过程。在从无差别游牧部落向复杂的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劳动的不断分化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基本的社会分类是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在前者中人类的合作是通过暴力,而在后者当中,合作是自愿、自发的。
进化并不是斯宾塞唯一应用到社会学理论中的生物学概念。他详细地比较了动物有机体和人类社会,发现两者之中都有调节、维持和循环分配三个系统,在动物中分别是中枢神经、营养和静脉动脉,在社会中分别是政府、工业和道路、电报、商业等手段。据此他又把社会成员分为三等:一是从事生产职能的工人和农民,二是从事“分配与循环”职能的商人、企业家和银行家,三是从事“调节”职能的政府管理人员、官吏。他断言这三种人同时并存是由社会有机体的本性决定的,他们互相合作,各司其职,以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秩序。同时,在动物和社会有机体之间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在前者中,只有一个与整体相关的意识,各个器官是为着整体的生存而生存的;而在后者当中,每一个成员都具有意识,整体是为了它的各个部分的存在而存在。社会是为了其成员的利益而存在,而不是其成员为了社会的利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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