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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55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63 · 第十章

书名
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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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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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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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德雷不仅认为感觉与思想不可能达到实在,而且进一步论证了意志与审美观念也不可能达到实在。

在《伦理学研究》中,布拉德雷认为,道德以自身为目的,但又不是纯粹形式的,而必须实现于特定的内容之中,一言以蔽之,即“自我实现”。自我的实现,不是实现自我一时一地的状态,而是实现自我为一全体,实现自身为一无限的全体。但是,作为个人的自我虽欲实现自身为无限的全体,却并不就是那无限的全体。它乃同时具有有限性与无限性,只有使自己成为全体中的一分子,使私我成为一有机整体的某种功能性部件,自我方能实现自身为全体。布拉德雷由此提出“我的岗位及其义务”说。他指出,在可见范围内,国家是一个伦理的共同体,而个人则是这个共同体的功能性部件。因此,个人道德必基于个人在国家中所处的岗位,以及由之而生的义务。这种共同体不是个人的机械集合,也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是一种“普遍的生命”、“客观的心灵”。因此,道德行为不是自然的而是自觉的行为,正是由于自觉意识,个人才得以超出自己的有限性,领有无限性。但是,道德本性的固有矛盾在这里也立即显露:第一,作为共同体自觉成员的个人,终为一有限的存在,必然地包含了有限与无限、私我与真我之对立。第二,作为共同体的国家,也是一有限存在,而非实在之全体,故不足以完全克服自身与其成员之间的对立。因此,个人的理想往往超越当前的现实,指向更高的实在。道德由此表现为克服上述对立的无限历程。对立一旦完全被克服,此历程随即终止,道德本身也随之消失。所以,道德必含有矛盾并依赖矛盾,道德的存在必依赖善与恶、现实与应当的对立。在力图摆脱矛盾的努力中,道德蕴含了一个更高的事物——宗教。宗教意识坚执信仰者与被信仰者的对立,使其所信仰的实在沦为一抽象物。但此种对立却为宗教本性所必需,因为它一旦消失,信仰(从而宗教本身)也会随之消失。布拉德雷因此认为宗教的“善”和“上帝”只对宗教有意义,是现象而非实在。最后,单就美本身言,它也不可能独立自存。因为美通常被定义为独立自存的愉快情绪,而愉快情绪并不就是那浑然一体的原初感觉。它依赖于某一自我的心灵。换言之,审美对象必与审美主体同时被建立。两者皆具有区别开来的观念内容,同为抽象,故势必处于关系之中。因此,与真、善一样,美也只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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