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马克思那里,一个由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所构成的社会从未存在过:
最初的生产是建筑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在共同体内部,私人交换仅仅表现为完全表面的次要的例外。随着这些共同体在历史上解体,立即产生统治和隶属关系、强制关系,这些关系同温和的商品流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关系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①
马克思既未将这种社会作为假设性的建构,以此推导出价值规律,亦未试图考察资本主义如何对这种社会—其中,价值规律被认为以纯粹的形式发生作用—产生“冲击”,并以此分析资本主义。相反,正如马克思对罗伯特·托伦斯(RobertTorrens)和斯密的批判所表明的,他认为价值规律仅仅对资本主义有效:
托伦斯回到了亚当·斯密那里………按照斯密的看法,诚然,“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当人们彼此还只是作为交换商品的商品所有者相对立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但是资本和土地所有权一形成,就不是这样了。这就是说……适用于作为商品的商品的规律,只要商品一被当作资本或当作资本的产品,只要一般说来一发生商品向资本的转变,就不适用于商品了。另一方面……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并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产品才全面地成为商品。因此,商品的规律应该在不生产(或只是部分地生产)商品的生产中存在,而不应该在产品作为商品存在的那种生产中存在。②
第四章 抽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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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Marx, "Fragment des Urtextes von Zu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 in Marx, Grundrisse de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 (Berlin, 1953), p. 904.
② Marx,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part 3, trans. Jack Cohen and S. W. Ryazanskaya (Moscow, 1971), p. 74(斜 体由引者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