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需要做进一步的阐述。所有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归总在一起,是各种具体劳动的集合;其中每一种都是整体的一个特殊部分。同样,它们的产品也以使用价值的形式,显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①。与此同时,它们所有的劳动都构成了社会中介;但是,因为每一个单独的劳动都和其他劳动一样,具有同一种社会中介功能,它们的抽象劳动归总在一起,没有构成庞大的各种抽象劳动的堆积,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中介—换句话说,即社会整体抽象劳动。它们的产品因此构成了一种社会整体中介—价值。这一中介之所以是普遍的,不仅因为它联结起了所有生产者,更因为它的性质是普遍的—抽象于所有的物质特殊性以及所有的公开社会特性。因此,这一中介在个人层面和社会整体层面上都具有同样的普遍性。从社会整体的视野来看,个人的具体劳动是特殊的,是一个异质性整体的一部分;然而,作为抽象劳动,它是一个均质的、普遍的社会中介的个体化环节,这一中介建构了一种社会整体性。②这一具体与抽象的二重性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特有的。
在证明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区别之后,现在我可以修正我在前文中关于劳动一般的论述了,我将指出,社会关系的商品形式建构了具体与抽象这一二重性,它构成了两种不同的普遍性。我已经勾勒了抽象普遍维度的性质,它根源于劳动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的功能:一切形式的劳动与劳动产品都被等价起来了。然而,劳动的这一社会功能同时在特殊的劳动与劳动产品间建立了另一种普遍性形式它将它们都归类为劳动与劳动产品。因为任何一种特殊劳动都能起到抽象劳动的作用,任何劳动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因此,那些在其他社会中未必会被归入同一类别的活动与产品,在资本主义中被归为同一类别,成为(具体)劳动的各种变体或是特定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由抽象劳动所历史地建构的抽象普遍性同样将“具体劳动”和“使用价值”打造成了普遍范畴;但是,构成这一普遍性的,是一个异质的整体,由特殊性构成,而非一种均质的整体性。在思考资本主义社会中历史地建构起来的普遍性形式与特殊性形式的辩证法时,我们必须牢记这两种形式的普遍性,即整体性与整体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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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Capital, vol. 1, p. 125.
②应当指出,与萨特的阐释相对立,这一阐释并不本体论地确立“环节”和“整体性”的概念。一般而言,它并不主张整体应被把握为存在于其诸部分之中。见 Jean-Paul Sartre, Critique ofDialecticalReason (London,1976), p. 45。然而,与阿尔都塞不同,这一阐释也不本体论地拒绝这些概念。见Louis Althusser, For Marx (New York, 1970), pp. 202-204。相反,它认为环节与整体性的关系是历史地建构的,是社会形式的独特属性的结果:马克思以价值、抽象劳动、商品与资本的范畴对这些形式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