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对立框架中。
与这一抽象普遍形式相关的统治形式,不仅仅是一种被普遍主义假象掩盖起来的阶级关系。相反,马克思所分析的统治,是普遍主义自身的一种特殊的、历史建构的形式,他试图以价值和资本的范畴对其加以把握。因此,他所分析的社会框架的特点,同样在于抽象社会领域与个人之间为历史所建构的对立。在商品性社会中,现代个人是历史地建构起来的—这一个人独立于人与人之间的统治、义务与依赖关系,他不再公开内嵌在一个准自然的固定社会位置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自我规定的。不过,这个“自由的”个体面临着一个抽象客观强制的社会世界,这些强制以一种类似法律的方式运作。用马克思的话说,从一个以人际依赖关系为特点的前资本主义语境中,一个以“客观依赖”的社会框架内的个人自由为特点的新社会浮现出来了。①自由的、自我规定的个人与一个客观必要性的外在领域之间的现代对立,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是一个“真实的”对立,它随着商品性的社会关系形式的兴起与传播而历史地建构起来,并关联着主体世界与客体世界之间建构起来的更为一般的对立。然而,这一对立不仅是个人和他们的异化的社会语境之间的对立:它同时可以被视为内在于人们之中的对立,或者用更好的说法,视为现代社会个人的不同规定之间的对立。这些个人不仅是自我规定的“主体”,以意志为基础而行动;他们同时属于一个客观的强制与约束体系,它独立于他们的意志而运作—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同时也是“客体”。与商品一样,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建构的个人也具有二重性。②
马克思的批判并不简单地“揭露”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与机构是掩盖了阶级关系的假象,他更在被范畴性地把握住的社会形式中为它们奠定了基础。这一批判所要求的,既不是贯彻落实资产阶级社会的理想,也不是将其废除①;同时,它既未指向现存形态的抽象、均质的普遍性的实现,亦未指向对普遍性的废除。相反,它根据特定的社会关系形式阐明了抽象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具体性之间对立的社会基础一我们会看到,正是上述形式的发展,指向了另一种普遍主义形式的可能性,这种普遍主义形式并不以一切具体特殊性为基础,也不是对它的抽象。随着资本主义的克服,已然以异化形式建构起来的社会统一体将会以不同的方式受到政治实践形式的影响,这一方式不需要否定质性特殊性。
第四章 抽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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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Grundrisse, p. 158.
② 马克思的框架对现代社会个体的主体/客体性质的处理与福柯不同,后者在关于现代“人”的详尽讨论中,将其处理为一种经验—超验双重体。见 The Order of Things (New York, 1973), pp. 318ff。